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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三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7-14 18:10:03 点击: 推荐访问: 三篇 实验室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3篇

【篇1】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实验室是公司开展科研活动和产品检验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公司环境,保证科研活动和产品检验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或科室的实验室场所。

三、内容:

3.1 实验室安全守则

1、室内应保持整洁、安静、严肃、严禁吸烟,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2、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所有实验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室主任(或专职实验导师)的监护下进行,不得随意操作。实验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药品、水电、门锁、气体等要执行安全管理负责制。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腐蚀和防盗工作。对器材、药品的领、耗、回收、贮存、借用、报废等均需办理手续,建帐立卡。任何仪器不准私自拿出实验室,外单位借用需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5、实验室必须做到门窗完好严实,门锁有效。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未经领导批准,实验室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6、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夜间或节日加班做实验、接受外单位课题和人员来实验室做实验均需提前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7、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时,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需保护现场,并协助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或上级部门如实汇报、不得隐瞒。

8、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下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熄灭火源,锁好门。

3.2 安全检查制度

1、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2、实验室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治安安全隐患、漏洞及水、电、气、化学危险品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切实做好以防火、防爆、防毒、防盗为主的安全检查工作。

2、实验室除不定期检查外,值班人员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室主任每周检查一次,部门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结合季节性及重大节日每季进行一次大检查。

3、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有详细记录。

3.3 消防安保

1、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3、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4、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6、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7、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8、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9、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10、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11、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3.4 环境安全

1、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2、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3、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4、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5、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3.5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1、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2、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3、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4、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6、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7、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必须由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危险品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8、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9、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3.6 特种设备安全

1、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公司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2、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3、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4、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5、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6、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7、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8、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

9、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10、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11、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3.7 仪器设备安全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公司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3、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4、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5、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公司(管理层)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3.8 事故处理与奖惩

1、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2、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公司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3、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部门科室负责人、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公司高层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4、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2】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实验室规章制度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大型分析仪器管理办法

1.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保管,须配有稳压电源,使用前须先检查仪器间各电路连接情况,再开稳压电源,然后再启动仪器开关。

2.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一周。

3.使用仪器必须熟悉本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本科生作毕业论文使用时应有教师在场,熟悉操作使用后必须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人员同意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4.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洗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打扫完室内清洁,方可离开。

5.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6.若在操作使用期间出现故障,应及时关闭电源,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用后切断电源、水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锁好门窗。

7.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8.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

9.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每学期进行一次仪器使用检查,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

10.仪器不能随意搬动,更不能借给外单位使用;校内人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在实验室按上述规定使用。


实验室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2.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3.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4.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5.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6.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7.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8.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9.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对于安全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注意要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要教育本室人员、研究生、学生自觉遵守安全制度。

2.实验室要有一位责任心强的教师任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3.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研究生的实验由导师负责。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人监护。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

4.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5.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停水、停电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掉龙头。

6.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范措施,未用完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存放箱柜内加锁严格保管。

7.严格看管好门户、水电、各种气瓶,下班前清理器材工具,应检查仪器电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锁好门。

8.如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或本楼层总水伐;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9.防盗是全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0.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的人员,均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

1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


实验室卫生制度

1.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2.实验室各房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做到台面、室内整洁卫生。

3.实验室中的废液倒入水槽中,用水冲洗干净,有毒液体集中处理;固体垃圾倒入桶中,由实验值日生清除,防止水池堵塞和腐蚀。

4.实验仪器设备应布置合理,完好整洁,化学药品放置合理、整洁、无泄漏。

5.实验室通风良好,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

6.节约水电,关好门窗,注意安全。

【篇3】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

工程训练中心

二OO九年一月

目    录

一、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1

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  6

三、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10

四、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3

五、实验、实训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17

六、计算机技术实验中心制度…………………………………… 28

七、基础电子实验中心制度……………………………………… 32

八、基础实验中心制度…………………………………………… 35

九、现代制造技术中心制度………………………………………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高校:

现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铁映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室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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