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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六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8-10 13:30:03 点击: 推荐访问: 义务 义务兵 义务兵的入党申请书

违反,是汉语词语,拼音是wéi fǎn,意思是指行为或思想意识不符合制度、规律、法律等的要求。现比喻人或事物不正当或错误。违反一般为中性词,是人们依照相关依据所作的判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6篇

第一篇: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了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能力方面: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

觉悟方面:让学生认识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劳动者 职业技能水平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激发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教学重点:

1 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2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教学难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四)教学方法: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

(五)教具准备:多媒体

(六)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多媒体显示)

材料一:2003年10月24日,温总理来到三峡库区考察,为当地民工讨工钱。

材料二:“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十六大报告

民工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和千千万万工作在不同岗位上的劳动者一样,只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付出了有益的劳动,就应该是一个光荣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发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那么,作为一个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又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劳动者的什么地位呢?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呢?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将明确这些内容。

1、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第二,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2、 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提问)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基础?

学生自己举例说明,也可结合下面材料说明:

(多媒体显示)

材料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材料二:近日,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府谷县政府拖欠多年的720万元工程款进行了强制执行,维护了建筑企业和民工的权益。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这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人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宪法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2) 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板书)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应取得的劳动报酬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体的,支村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同样说明我国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3) 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板书)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女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为了使以上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能得以充分实现,国家还提供了种种物质保证。如增设疗养院、休养所、公共文化设施、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等。

4) 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板书)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法还规定: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军事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还法规定。对经期、孕期的女工,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 动者享爱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板书)

职业技能是指劳动者能够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劳动法明确规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这就为职业技能培指明了方向,也为千千万万普通劳动者开通了发展成才的道路。

6) 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板书)

7)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板书)

我国劳动法第十章的内容是“劳动争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被纳入了法制管理和保护体系中,使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项权益都得到了切实的维护。此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就要理直气壮,据理力争,依法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把损失找回来。在这里,劳动者行使的就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板书)

如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在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下面,再请同学们思考一个问题: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的意义是什么?

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智慧,使他们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的保证。

二、劳动者依法履行的主要义务(板书)

(多媒体显示)

今天工作不努力 明天努力找工作

这句话说明了什么?

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请同学们看教材本框题第3自然段,思考并回答:什么是劳动者的义务?它包括哪几个方面?(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 什么是劳动者的义务(板书)

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第一,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第二,劳动者必须提高职业技能。第三,劳动者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第四,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第五,劳动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劳动者的这些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受法律制约的。当劳动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时,必须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劳动者依法履行的主要义务(板书)

以上我们讲了劳动者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五个方面,其中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该履行的重要义务。

word/media/image1_1.png 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板书)

word/media/image1_1.png (多媒体显示)

word/media/image2_1.png我国技术工人的技术构成和文化构成是这样的:

word/media/image2_1.png高级工占5% 中级工占35% 初级工占60%

word/media/image1_1.png大专及以上的占2。6% 高中、技校占29。4% 初中及以下的占68%

word/media/image1_1.png

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什么是职业技能?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对于国家和劳动者个人有什么重要意义?

所谓职业技能是指劳动者能够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一个人经过专业学习、职业培训和实践锻炼而获得的。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意义是什么呢?首先,从国家的角度讲,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因为:1)劳动者整体素质中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技术素质,即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劳动者职业技能越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也越高。2)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手段,这种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产品质量的好坏,从而影响着社会劳动生产水平。因此,在某种情程度上我们可以这样说,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能够代表着这个国家的技术实力甚至是生产水平。正因为如此,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如美国投入巨资用于职工的技术培训;原联邦德国反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作为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日本则把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喻为“技术立国”的基石。其次,从劳动者个人角度讲,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提高,是劳动者迎接21世纪挑战的需要。因为,21世纪的职业主体是技术性工作,每个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其技术含量都是很高的。这就要求劳动者要努力成为受教育程度更高、适应新技术能力更强、具有计算机应用和跨国语言沟通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现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已集中反映到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上,而我国由于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在竞争中已处于劣势,导致了很多劳动者由于本人能力低和素质差,而不能从事相应的职业,从而最终影响着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为此,我们每个劳动者都应该意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重要性,都应具有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感,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和技术素质,为我国的经济腾飞做必要的知识储备。

word/media/image1_1.png 遵守职业道德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板书)

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职业道德?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劳动中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特定的职业不但要求人们必须具有特定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必须具备特定的品质。如做官的要有“官德”,行医的要有“医德”,经商的要有“商德”,执教的要有“师德”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和为准则应该是依法办事、刚正不阿、勇于献身。可见,每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的特点。那么,全社会所有的行业都应当遵守的公共性的职业道德准则是什么呢?请同学们看书回答这一问题。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这五句话是全社会所有行业都应当遵守的公共性的职业道德准则。

爱岗敬业是要求人们树立职业责任感。

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是各行各业都应做到的基本要求

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也就是指为人民服务。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灵魂,应当成为每一个从业者的座右铭。奉献社会,是职业首要的最高要求,也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所以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奉献精神。

下面再请同学们思考一个问题:提倡遵守职业道德对劳动者个人和国家有什么重要意义?

首先,提倡遵守职业道德,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需要。提倡遵守道德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讲,其重要意义就在于:1)促进劳动者形成对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激励劳动者钻研本职工作的业务和技术;3)约束劳动者服从本职工作的领导和秩序;4)鼓舞劳动者群体团结协作和争取集体荣誉。 

其次,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讲,遵守职业道德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

发展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有得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它必然会反映到职业道德上来。比如,商业中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现象经常发生;文化生活中的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东西屡禁不止;干部队伍中的一些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等。这些问题势必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3、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板书)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表现在: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统一呢?关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就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者是主人翁这一关键点上得到了统一。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应该享有权利和应履行义务。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能充分体现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受法律保障的(板书)

以上我们所讲的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受法律保障的。这里所说的“保障”不能完全等同于保护。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即劳动者的权利要受法律保护,同时,劳动者的义务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既有保护的作用,也有制约的作用。只有从这两层含义上来理解,其包含的意义才是完整的,也就是说,当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某种损害时,劳动者可以据理力争,将损失补回来,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当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没有履行时,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制裁。

(七)小结:本课时的内容主要谈劳动者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作为明天的劳动者,我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自觉履行义务。

(八)练习:1 企业为什么要高薪聘请高级技工?

2 高薪难聘高级技工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二篇: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随着现代交易的迅速发展,合同义务已由过去的单一变为多样,简单变为复杂。其中许多源于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义务,要靠推定的方法确定。这些补充性的义务,学者们称之为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的概念,源于德国的民法判例学说。在我国,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之前,一直没有引入这个概念。其中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第60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条可视为是对附随义务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附随义务应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规定附随义务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为对交易安全与效率的追求,即合同法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又要提高交易效率。而法律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因此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规定贯穿于合同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非根本性义务是有必要的。附随义务具有存在的广泛性,具体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地位特殊性的显著特征。

  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质,而且劳资双方的许多权利义务是有有关强制性规定约束规范的。劳动法在我国是作为从属于经济法的单独的部门法,因此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最终被删除了。在大陆法系中,一般认为劳动法具有准公法的性质,而未将其纳入私法的调整对象。附随义务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到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其中主要涉及到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本文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劳动立法中的类似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义务的内容,如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19条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之一。第25条将劳动者严重违纪和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作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事由。上述规定已有忠诚义务中服从义务和增加义务之要求,但并未明示包括保密义务。从劳动法第19条第2款"劳动合同除前款(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的规定看,保守秘密并未作为必备条款,而是作为协商条款。又如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依据此规定,如出现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事由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贸易,知识产权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许多纠纷,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保密,竞业禁止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或到相关竞争企业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所掌握的有关重要信息或客户获利。在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规或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很难被司法机关所支持。这里有两个问题:①我国劳动法规对于类似附随义务无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很难支持用人单位;②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法律角度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具有主体资格都是问题。

  从司法实践中,许多类似案件都是寻求民事法律救济。在我国,有关保密,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民商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倾法是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倾斜的。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上。如用人单位在一些情况下不得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有30日的预告期,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的保险并进行必要培训等等。而作为劳动者的义务则只是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仅仅要负担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毋庸置疑,保护劳动者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劳动者应当忠诚于用人单位并自觉履行竞业禁止,这是劳动者应当尽到的主要义务。这种义务不论是否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尽到。因为劳动关系除了劳动报酬这一要素外,还有职业上的从属关系。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决定了劳动合同是天生"不平等"的合同。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是为了获得劳动者的劳动,劳动合同的客体本身就是劳动,这一点与承揽,委托,运输等以劳动成果为客体或是以劳动作为履行手段和方式的合同不同。承揽,委托,运输等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完全平等,当事人付出劳动是"为自己";劳动合同在履行中,身份上不平等,雇员付出劳动是"为用人单位";所以,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只要求诚实信用,而雇用合同履行的要求比诚实信用更要求雇员必须忠诚。尽管这些附随义务看似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但这应视为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一种重要平衡。

第三篇: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

保密协议书

甲方:湖南云医互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范围和载体 (乙方在甲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各种载体的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商业运营方法、培训资料、客户档案、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薪酬体系及薪酬数据、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策划文案、网站制作、网站技术资料、网站数据、营销方法、运营模式、网站规划、项目计划、项目组人员构成、营业额、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

4、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5、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乙方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甲方忠实义务的要求。乙方在任职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员工守则,防止泄露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2、乙方离开甲方之后,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

第三条 泄密行为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故意泄露、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甲方的竞争对手;

  (2)向公共场合发布、提供保密信息;

  (3)利用保密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服务或牟利;

(4)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披露保密信息。

第四条 离职后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1、不得与公司的其他员工联络,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

2、不得与公司的任何客户及会员再进行联系,不得影响客户及会员在公司的消费状况。如果因离职员工的影响造成公司的客户及会员对公司服务产生质疑、不满及退费,离职员工负责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并进行补偿。

3、公司会对离职员工的离职原因及个人状况进行保密,以确保不影响离职员工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4、员工离职后不得泄露公司的客户信息,否则给予扣除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处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甲方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乙方承担的前款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实际损失。违约的实际损失,包括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保密信息的价值及评估费用、调查费用等。

3、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

1、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解决机关。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理。

 2、本协议被视为是甲方《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协议中如有任何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4、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了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

劳动者 权利义务你知多少

文/杨晨 张飒

【摘 要】目前劳动争议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用人单位忽视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更是由于劳动者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不够明晰。只有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将结合3个案例对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过程中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义务予以阐释。

【期刊名称】法庭内外

【年(卷),期】2015(000)011

【总页数】2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年休假;用人单位;主要权利;双倍工资;工作能力;单位规章制度

【文献来源】>

第五篇: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

劳动者雇佣他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的法律认定

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劳动者找人代替其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HR需要把握劳动合同的两个基本特征:即相对性和人身性。具体做如下理解。

相对性。劳动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只是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劳动合同对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与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为此,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外,第三人没有劳动义务,如果发生争议,单位也不能因为第三人代替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实现,这个时候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仅仅能够认定为一种“纯义务”行为,或者帮忙行为,并不能产生法律上应有的效力问题,至少不能产生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人身性。劳动合同的人身性是指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除劳动合同当事人意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为此,如果员工找人代替其工作,不管其工作质量好与坏,都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严厉禁止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其他损失产生,还可以要求其就损失的数额予以其赔偿。

第六篇: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案例


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

案情摘要:
申诉人(员工:邵×华
被诉人(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诉人邵×华于1997年11月×日入职被诉单位,工种为电工,2005年9月×日员工邵×华以被诉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2005年8月×日发放2005年7月份工资时,发现自己工作的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其工资的津贴部分中克扣近600元,员工邵×华以逼迫为由,于2005年9月×日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方式辞工;并要求原工作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其(一)经济补偿金14984元,(二)被克扣的工资600元,(三)2005年6月、7月加班工资2421元和2005年8月份工资4370元,(四)为其补办社会养老保险。
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注册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
1、申诉人主动提出辞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2、申诉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申诉人作为被诉人单位的员工,依法负有按时支付申诉人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义务;申诉人作为已付出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事项第三项诉求,本会给予支持,其具体数额应依法如实计算。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在调动工作岗位之前必须与当事人协商,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调其工作岗位。在本案中,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工作调动在未有得到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且还将其工资降低约600元是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被诉人单位的做法是属于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属于违法劳动法的行为。申诉人以此理由向被诉人提出辞职,被诉人依法应给予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为此,对申诉人提出的第一项申诉请求,本会亦给予支持,其具体金额应依法计算。对申诉人提出的第二项支付2005年7月份被扣工资600元的请求,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同的劳动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劳动报酬;故本会不给予支持。对申诉人提出的退回押金230元的请求,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诉人收取申诉人押金是属于违法行为,依法被诉人应予退回给申诉人;对申诉人提出的第四项申诉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本会不作裁决,申诉人应当到社保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会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依法向申诉人支付以下款项:
1、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820.62元(1442.75元X7.5个月。2、退回押金人民币230元。
3、2005年7月份、8月份加班工资人民币2980.86元。4、2005年8月份工资人民币1590元。

二、驳回申诉人的其它申诉请求。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律师意见]
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后,被诉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准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本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学义律师代理本案,通过对本案案情的仔细研究,本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诉人邵×华从1997年11月5日
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至2005年9月1日离开被诉人单位,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连续工作了8年零3个月的工龄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被诉人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注册成立的。申诉人入职时间早于被诉人成立时间,明显的不符合常理,也是明显事实认定错误的表现。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判被诉人单位支付申诉人2005年7
月、8月份加班费及2005年8月份的工资数额明显有误。
基于上述两点意见,本律师接受被诉人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审判结果]
原告: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邵×华
注:在注定期限内员工邵×华不服仲裁裁决书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合并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期满,但双方仍继续原劳动关系,应视为在原劳动合同关系下双方继续劳动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被告职位及薪金,发生劳动争议,被告提出辞职,原告应按被告工作年限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l67.2元(2645.9元X8个月,由于被告起诉只要求14984元,故原告只需支付14984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原告收取被告押金230元,原告也同意退还,故原告应退还被告押金230元。由于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劳动报酬,原告对被告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对被告的劳动报酬亦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7月份被扣工资6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依法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被告8月份的工资应子补发,对原告安排被告加班,依法应支付被告相应的加班工资。对于被告请求原告补交养老保险费,由于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参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邵×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84元;
二、原告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被告邵×华押金230元;
三、原告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邵×华2005年7月、8月份加班费2624.97元;
四、原告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邵X华2005年8月份工资1481.5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作出需要说明的问题,以支持其一审判决结果:1、关于被

告的入职。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律师意见]
在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决书后,针对被告的入职时间,一审法院仍然认定为1997年11月5日入职,并在一审判决书中特别作出需要说明的问题,认为被告在1997年11月5日入职倍X得电子厂而非原告公司,但倍×得电子厂负责人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智,其次,原告认为被告的物品抵押金230元系倍X得电子厂收取,但原告又于2005年8月30日在被告对该押金条遗失申请上签字,并在庭审中同意退回押金230元,且双方提交的合同期限有矛盾,故认定被告实际入职时间是1997年11月5日,因而判定原告单位应支付被告邵×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84元,据此,本律师认为:
一、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确认双方劳资关系的重要依据
之一是工资由谁支付;员工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而在2002年以前,原告从没有支付过被告邵华工资。被告邵×华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已与原告在此之前建立过劳动关系。关于法人的兼任,任何合法公民均可以担任,而且先担任过的企业法人代表,并不一定在担任后一企业法人代表时,其企业之间就有法律意义的继承关系.单凭企业法人代表相同就认定被告在两家企业工作过的工龄就算为一家企业的工作工龄,这种推断是不严谨的,也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二、一审判决书所提到的抵押金条,有原告在其押金系遗失
申请上签字,并在庭审中同意返回押金230元这一认定是违反证据认定规则的,首先,被告提供的押金条遗失申请是复印件,当庭无法提供原件,不能单方面作为证据认定,庭审中原告同意退回该押金是基于法庭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所作的让步,也考虑到才230元的标的额,但是后来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让步并不代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合同期相矛盾的劳动合同,更不能据此推断被告的入职时间为1997年11月5日,因为原告提交的合同期限为2003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而被告提交的合同期限为2003年6月17日至2004年6月16日这只能说明被告在2003年2月入职还是在2003年6月入职时间的矛盾,并不能追溯到1997年11月的入职时间。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前后相互矛盾,不能让用人单位服判。据此,本律师继续代理用人单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判结果]
上诉人: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邵×华
二审法院认为,邵×华与奇×得公司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奇×得公司对原审判决其应退还邵×华押金230元应支付邵X华2005年7、8月份加班工资2624.97元及2005年8月份481.50元均表示同意,本院对原判的相关判项予以维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奇×得公司应否支付邵×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邵×华的工作岗位为电工,奇×得公司未经与邵×华协商一致擅自调任其为技术员并降低其工资的事实存在,邵×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奇×得公司依法应向邵×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邵×华的入职时间,邵×华主张为1997年11月,并提交了盖有奇×得公司公章、合同期间为2003年6月17日至2004年6月17日的《续用期合约》一份;奇×得公司主张邵×华入职时间为2003年2月1日,并提交了合同期间为2003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的合同,邵×华对此不予确认。对此,本院认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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