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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范文(精选4篇)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2007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伤保险基金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工伤保险基金4篇

第一篇: 工伤保险基金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吕琦律师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决定此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衔接,保持了劳动法的统一。决定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非法人组织明确纳入用工单位有利于保护这些用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些行业会产生积极作用。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吕琦律师解读】决定将“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规定由“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取消了原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将多家制定部门定为一个部门来制定有利于提高效率,防止出现各部门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伤保险将参保单位按照行业不同将其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保险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保险缴费率确定。原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吕琦律师解读】决定将原“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中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条款删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家指定方案。  

第二篇: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分析与建议

汪建锋

【摘 要】【摘 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强调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性,而淡化或者忽略了社保行政部门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处罚和行为纠正。完整的制度设计,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的待遇支付和社保行政部门纠正未参保未缴费行为的政策衔接,先行支付的保障与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和纠正并重。

【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

【年(卷),期】2017(000)003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分析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作为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内容,对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先行支付制度设计上存在局限,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衔接不足,甚至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实际执行效果不够理想。本文从法律规定与实际相结合角度,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来源为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包括:

1.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1.2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项目。(1)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经认定为工伤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仅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2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政策局限和不足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设计不够清晰,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缺乏政策衔接,加之先行支付具体执行规则不明确,导致制度执行难的局面。

第三篇: 工伤保险基金

如何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作者:郑蓓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我国的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相关法律的保护。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这项制度实施效果,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本文就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完善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就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经济能力有限而用人单位或者侵权人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时,受到工伤的职工或者其家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先行支付,保证职工的伤势得到及时的救治。

        一、目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缺陷

        1.先行支付条件规定不够明确

        首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中,保护主体就存在着分歧,

        “劳动者”和“职工”所指的人,属于哪一类人,其范围是否相同,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且直接决定了这项制度保护范围的大小。如果法律没有对这两个词语进行有效的解释,那么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向支付,其支付主体完全可以以你不是“职工”,不是这项制度所保护的主体为由,而拒绝支付。其次一些企业或者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组织进行先向支付时,他们更是有着充分的理由拒绝支付。最后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容易致使支付主体找出各种理由说员工不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要求,从而拒绝支付。

        2.工伤保险的赔偿和民事赔偿竞合

        在职工出现工伤的时候,可能是因第三人造成了工伤,这时会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在其中《社会保险法》针对第三人侵权问题,主要对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权作了规定。对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其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容易造成在司法上诉时,很多措施无法做到有效的实施,因此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第四篇: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


(一)工伤医疗费用(二)因工伤残费用(三)因工死亡费用(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五)工伤康复费用;(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七)工伤预防费;(八)工伤保险储备金;(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工伤保险是基本的社会保险,单位为职工缴纳后,这笔钱集中起来,存放到工伤保险基金账户中。在有关工伤的赔偿项目中,很多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单位支付的范围比较小,仅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等。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大致了解。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即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包括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从经办机构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指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聘请医疗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

  3、储备金支出,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调剂支出。

  4、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方式有哪些?

  1、按服务项目付费。指对工伤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每一项服务项目制定价格,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逐一对服务项目付费或计费,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工伤职工或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偿付费用。

  2、按服务单元付费。指将服务的过程按照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相同的部分,每一个部分成为一个服务单元,例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和一个住院床位。医疗机构根据历史资料及其他因素制定出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标准,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单元进行偿付。

  3、按人头付费。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或每年按医疗机构服务的人数和规定收费定额预付给服务提供方一笔固定的费用,在此期间,供方提供服务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康复服务,不再收费。

  4、按病种收费。指根据国际疾病分级法,将住院人病症按诊断、年龄、性别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为几级,对每一组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偿付费用,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疾病的治疗全过程一次性向医疗机构偿付。

  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直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费用;要规定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协议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核算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按协议规定提供费用结算所需的有关材料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能够拿到该有的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工伤鉴定费用及康复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在进行赔付的时候,会根据职工的工伤等级确定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然后打到职工的社保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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