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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23 司法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doc(2023年)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6-04 10:10:03 点击: 推荐访问: 121206 121214 121402

制  度  目   录


1.000司法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2.000司法局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制度

3.000司法局加强干部学习制度

4.000司法局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5.000司法局内部控制规范制度

6.000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7.000司法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8.000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9.000司法局微信工作群管理制度

10.000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1.000司法局公文管理审批制度

12.000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3.000司法局公文处理制度

14.000司法局行政公文处理有关制度

15.000司法局行政公文设置规范

16.000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000司法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局党组班子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局党组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党组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县局党组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县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组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代行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日常组织学习,由党组副书记牵头。办公室人员协助党组副书记共同做好学习组织工作。

第三章 内容、形式、要求

第七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九)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专家辅导报告等。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当前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习讲座、培训班、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第十条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十一条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宜,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工作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局党员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三条 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县局党组审定后,办公室负责组织施行。

第十五条 县局办公室要及时整理中心组理论学习情况,并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及时有效地做好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00司法局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职工廉洁自律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区、市、县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职工要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企业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四)不准擅自接受外单位邀请出国(境)访问,不准擅自接受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和其他单位所提供的资金或便利出国(境)从事各种活动;

(五)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绕道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三条  干部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泄露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应该保密的信息;

(三)不准擅自改变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不准搞临时动议、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等事项;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条  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住房分配、表彰奖励、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旅游等方面的费用;

(三)不准授意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打着领导干部的牌子以权谋私;

(四)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承接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五条  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二)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接受公务活动中的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超标准接待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装饰小汽车;不准公车私用;

(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准参加迷信和宗教活动,不准参与赌博,提倡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访活动。

第七条  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一)凡属单位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经费预算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单位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准违背大多数人的意见武断决策;

(三)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做好自身廉洁自律的前提下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监督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局里制定的接待标准,做到热情接待,不超标接待,不搞高档消费,不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工作期间禁止饮酒。

    第九条  加强教育和自查自纠。把廉洁自律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将普遍教育和重点防范相结合,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提高认识,警钟长鸣。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对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党员要把廉政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自我检查以增强廉政意识。

    第十条  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章》、《宪法》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政,警钟长鸣。

    第十一条  党员要经常学习《党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它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并做到模范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党员廉洁自律监督机制。发动党员、群众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行使党内外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第十三条  经常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党的廉政专题分析会。各党支部不定期考察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考察结果纳入个人评先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00司法局加强干部学习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县局机关学习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创建学习型机关,树立干部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全局党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习例会内容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方针政策、党的最新建设理论成果,各级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

第二条  例会学习时间

冬季时间:每周二下午为5:00—6:00分;夏季时间:每周二下午为5:30—6:30分,为固定集中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学习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条  例会准备

带学领导在每周五前做好学习内容和形式安排,需印制材料、准备文件、制作会衔、桌签、运用电子媒介等提前通知办公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需相关科室印制材料、准备文件的提前通知办公室告知相关科室做好会前学习资料准备。

第四条  学习要求

1、周二集中学习例会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并负责做好学习记录。

2、机关全体干部要严格遵守学习时间,保证学习效果,认真及时做好学习笔记。

3、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

4、学习实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公因事须提前向局长或带学副局长请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否则,按旷学、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基层司法所按照所在乡镇要求积极参加乡镇例会学习;煤炭集中区调委会按要求参加煤炭集中区管委会组织的学习;诉前调委会、联合调委会、交通调委会等调委会参照本规定,参加司法局周二集中例会学习;太沙工业园区调委会建议到所在地单位学习。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之学习例会制度自行废止。











000司法局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局效能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第二条  上班时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严禁在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全局考勤实行上下班打卡签到制,机关为冬季上午8点30分以前,下午18点以后;夏季上午8点30分以前,下午18点30分以后。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事前又未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的视为缺勤。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第四条  各司法所按照所在乡镇考勤要求进行签到,并于每月5日前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所属乡镇考勤信息上报局办公室;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上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办公室汇总考勤结果,每月10日前集中对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章  请销假规定

第五条  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外出、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要履行请假手续。一般人员请假,1天由各室负责人批准,2天的由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由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签批意见后,报县局党组书记批准,并书面报办公室备案;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所属专职调解员请假,1天由派驻地单位签注意见后或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负责人批准,2天的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签批,并书面报办公室备案。各室负责人区内出差3日以下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并报县局党组书记审批,并向组织部报请。3日以上区内出差的须向党组书记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党组书记请示报告,并报组织部审签。

第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实职)因公出差、请事假3日以下须向县局党组书记请示报告,并报县局办公室备案;3日以上须向县局党组书记请示报告,并向县委组织部门请示备案。局党组书记、局长区内出差、请事假须向县委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县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因重要公务、公事等不能按时签到的,要于当日填写考勤备案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送至办公室签字登记,当日无法签字登记的次日必须说明事由并进行补签,超过报备时间的不予补签,确因特殊情况,可于周五前上报本周考勤备案登记,逾期或因个人原因未签注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第八条  请事假当天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第一天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对擅自外出、溜岗未参加考勤的,视同早退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考勤报备手续。

第九条  公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及婚、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请假人所在部门的工作任务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批。

    第十条  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须本人写书面申请,各室、所负责人拿出安排意见,经党组书记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年休假应在当年内休完,不计入下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天给予相应的年休假补贴。

第十一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工作满1年。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30天;探望父母:已婚的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未婚的一年一次,假期20天。 

第十二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各类奖金照发。

第十三条  公休假可与婚、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婚假假期3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  出勤情况及执行各类假期天数均按占用有效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会议考勤的处罚规定:

凡是县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无故旷学、旷会1次,或迟到、早退被点名批评2次的(具体以考勤通报为评定依据),停发本人1个工作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乡镇工资补贴、交通补贴的,同时停发1个工作日的乡镇工作补贴、交通补贴;季度干事档案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规定:

1.不按规定出勤,无考勤记录的视为旷工。事业人员连续旷工10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公务员连续旷工1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辞聘。

2.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以上的、或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每超1个工作日,停发本人1个工作日工作性津贴。

3.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度公休假和应休未休假补贴。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本人须提供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需要续假的,须提供新的疾病诊断证明。除医疗机构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外,病假不得超过两年。请事假、病假或公休假都必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事后补假或超过假期逾期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4.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予年度考核,不予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效能目标考核奖。

第十七条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事业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季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以上20次以下(含10次),或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14天(含14天)以内,季度干事档案评为基本称职;每季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以上(含20次),旷工累计达15天以上(含15天)30天以下的,季度干事档案评为不称职;有以上两种或三种情况的,依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000司法局内部控制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室、所、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内部控制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起施行。













000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000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或者由财务室进行审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具体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维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七)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向本单位和县财政局报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七条  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按照科室申报,办公室汇总会同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审核或会议研究通过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办公用房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于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凭据及时入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对于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的原则;确需购置的,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先行纳入单位存量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购置的资产由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所进行验收、登记,由验收人员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付使用或指定人员保管。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更新资产信息系统数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自用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非正常损失要进行赔偿。单位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并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二)定期进行清查并按规定入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综合管理岗要结合年度决算工作和资产报表工作开展,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待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入账;

(三)实行资产领用归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由综合管理岗在办理完所使用、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实行资产交接制度。单位人员内部调岗时,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地点和使用人进行交接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科备案,作为资产卡片信息调整的依据。

第十三条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租、出借公有住房、设备和其他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申请;出租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要报县财政局进行同意审批,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审批。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等事由依法需要重新签订的,签订后的合同应当再报县财政局审批。

(四)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进行转租、转借;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单位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应当由本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并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进行批复,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置。

单位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由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并由县财政局审批。

对特定资产的报废技术鉴定,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做到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应当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建议处置。

第十八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按照有关会议纪要或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程序进行办理。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本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进行相关资产、会计账务处理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清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国有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统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000司法局负责解释。
















000司法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节约开支、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办公用品的分类

第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殊办公用品两类。一般办公用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日常办公文具、日常用具、印刷品印制等;特殊办公用品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

第二条  一般办公用品分为以下两类:

1.常用品:中性笔及笔芯、圆珠笔、铅笔、记号笔、拉杆夹、墨水、胶带、胶水(棒)、长尾夹、起钉器、剪刀、订书机、橡皮、回形针、大头针、订书针、稿纸、电池、信封、标签纸、印台(油)、垃圾袋、卫生纸等。

2.控制品:档案盒、会议(学习)记录本、文件袋、打印纸、U盘、刻录盘、文件架、计算器、插线板、纸杯、毛巾、洗手液(香皂)、拖把、扫帚、垃圾桶、洗脸盆等。印刷品(各类宣传单、文件封皮等)、墨盒、硒鼓、电话机、电脑配件等。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申购和采购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发放,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各司法所采购一般办公用品可参照县局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一般办公用品常用品由办公室根据办公用品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填写申购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采购。控制品由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采购领导小组进行采购。

第五条  特殊办公用品,由需用部门填写申购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统计,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统一领回填写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再行发放。

第六条  一般办公用品控制品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办公室汇总、拟采购清单、采购、发放、管理→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财务人员、相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财务核销。

其中印刷品的印制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汇总→相关科室负责联系印制→需用部门领取并在固定资产出库单上签字→相关科室按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发放和领取

第七条  一般办公用品由使用部门工作人员到办公室领取,领取人在领用时提交申请并需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表》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等内容并签字。特殊办公用品领取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固定资产出库单上签字。

第八条  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详细的记录,做到发放有登记。

第四章 办公用品的使用

第九条  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第十条  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二条  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办公室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严格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计划,控制品购买先由部门上报计划,确定所需品类、数量、规格等,办公室汇总统计制定购买计划,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发放。

第十四条  严格购置,办公室采购应做到严把质量关、价格关,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买,选择品质好、价格优、服务好的商家,按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发放,对所需的用品按月采购后安排发放,申领发放以《办公用品用品领取登记表》签字为主。

第十六条  严格管理,对办公用品,实行“一登记双备案”制度,由办公室登记。采购领导小组定期做好采购、登记、分配、清查、报废备案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000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配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按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活动。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局机关和司法所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监督。

    (五)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按规定使用。核算办法。

    (七)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条  工会依据工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设立账户和账目,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公证处单独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会审会签制度,公证处支出2万元以上需经党组会议研究;购置固定资产价值3000元以上的报局党组会议研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公证处负责本单位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司法局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司法局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一般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支出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为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我局经费支出严格贯彻落实《000乡镇部门“一把手”议事决策制度》,坚持“五不”分管原则,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增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堵塞漏洞,节约开支,遏制腐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成立会审会签小组

    会审会签领导小组由局长、三名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会计6人组成。

    (二)会审会签范围:本局及工会发生的各项财务支出一律实行会审会签。

    (三)会审会签程序

    1、司法局需支出的相关事项由经办人提前请示,批量购置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的需提前报计划。

    2、司法局需报销的支出,由经办人员分类粘贴支出票据,注明报销事项的用途、金额、票据张数并签名。

    3、办公室主任对需要支出的事项、事由、金额及原始票据首先进行受理,会同财务人员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支出的合规合法性、票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4、经办公室主任、会计审核签字后的票据,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在原始支出票据上签署意见。

    5、会审会签小组全体成员对报销人员提交的票据,逐一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审核无误的支出事项,在会审会签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经局长最终签署支付意见后方可支付,未通过会审会签的票据不予报销和支付。

    6、实行会审会签小组质疑制度。会审会签小组各成员对有关票据有疑惑或不清楚的,有权提出质疑,由经办人、批办人当面进行答疑。对经核实不属实或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事项可拒绝报销。

    (四)会审会签原则

    1、会审会签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照《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财经纪律,依法依章会签。

2、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3、工会经费也纳入其中。

4、对重大财务决策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是本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等。根据《石嘴山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各科室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一律纳入本局资产管理范围。

    1、财务室依据采购合同、正式发票,负责采购资金支付和固定资产建账。办公室会计、出纳依据物品发放清单,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建账、管理及分配,对发出的固定资产做好使用台账登记工作,记录资产使用方向,每年开展两次固定资产盘点,对盘点清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统一配发各科室使用的财产,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作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并根据各科室人员、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将本科室及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换、外借和占为己有,干部、职工调出本单位或退休时,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所配发财物退还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登记,经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司法所一律不得自行调拨、报废和变卖。

    4、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规定,由财务部门及时上缴财政。

    5、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等损失由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票据分为往来结算票据和收费票据。

    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暂收款和应收账款的结算管理。收费票据是指司法局为履行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通知凭单,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落实票据管理规范

    1、建立健全专用票据账目,对票据的领取、保管、发放和核销及时登记,并指导、监督和检查相关科室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

   2、票据专管人员,每季度对领取的票据检查一次,并进行清库,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票相符,确保票据按规定使用。

    3、各种专用票据不得混用,不准以其他任何票据代替专用票据,在使用时,必须按票据规定的内容逐栏逐项认真填写,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准单位个人之间相互借用,禁止开大头小尾的票据。

    4、各种专用票据使用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在每月结账前及时进行缴销。

5、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在票据使用过程中若发生票据丢失或其他问题,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造成经济损失者要根据情节,对科室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分别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就是将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使其相互监督,互相牵制,每一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财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

    第十三条  坚持审批与经办分开、会计与出纳分管、钱与物分管、票与款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每一项会计业务都要由两个以上岗位共同完成,各岗位问互相牵制,以防作弊。

    1、出纳人员负责做好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工资发放、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费等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从事票据管理、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2、会计人员负责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会计报表填报、会计凭证的装订、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及装订、上报工作、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会计人员不得使用各类专用票据收取各类费用。

    3、分管财务副局长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签字、记账凭证的稽核、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复核。

    4、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分配、使用台账登记、固定资产盘点及清查报告的书写。资产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处置未经审批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支票印鉴和支票必须分开管理。

    1、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室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七条  司法局财务报表包括:报送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报送上级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收支明细表、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以及年报的形式。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应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2、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对票据领用、发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5、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支出管理。实行副职分管财务和会审会签制度,一把手不再直接分管财务。所有支出严格按照会审会签制度执行,每次(项)在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开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党组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局长审查,经会审会签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年度内公务接待费必须控制在政府下达的“三公经费”控制数内。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必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来访单位、来访人数、活动天数,公务接待审批单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接待一律以便餐为主,不安排烟酒等消费,严禁超标接待。接待完报销时,需经会审会签后,财务室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差旅费指赴县、市、省、区培训或开会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区内外各区(市、县)的,须经科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批准;科室主任与分管领导因公出差区内外各区(市、县)的,须经局长批准。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指住宿费本局自理的)必须凭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开支,如超标支出,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伙食费与交通费实行包干补助,超出部分当事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维护运行支出。单位公车使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规定。公务用车维护运行费用根据年初政府“三公经费”控制数,实行总量控制。车辆保险、维修由局统一保障,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出现故障时需填写《000司法局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经办公室主任核实、司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送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电话、网络费用支出。局机关、下属各单位固定电话费实报实销。网络费由局统一办理,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电话、上网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办公用品管理。日常办公用品的购买必须由各司法所、各科办填写《开支申请单》报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提出购置清单,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购买。办公室要按照“谁领用、谁签字”的要求,负责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领用管理。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局属各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购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000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000司法局微信工作群管理制度

    微信工作群是为单位工作服务的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局微信

工作群的管理,提高办公效率,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作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积极探索建立微信群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矛盾纠纷排查、业务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推动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000司法局微信群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局综合业务工作微信群

    1、000司法局微信群

名    称:000司法局工作群

微信群管理员:黄姣

    主要成员:000司法局所有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及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政法部门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部署、通知通告推送本县工作开展情况、经验介绍、工作汇报等内容。

2、名    称:000司法局科所长群

微信群管理员:黄姣

    主要成员:000司法局科长、所长

    主要职责:工作通知、交流

3、名    称:000律师工作交流群

微信群管理员:李彦玲

    主要成员:000律师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及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政法部门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通知、交流。

4、000公证处工作群

名    称:平罗公证

微信群管理员:李继军

主要成员:000公证处所有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工作部署、工作通知、工作汇报等内容。

5、000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群

名   称:平罗普法依法治理联络群

微信群管理员:李  娜

    主要成员:由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各乡镇各单位普法工作人员组成,共51人组成。

主要职能: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对接,文件传送,工作信息交互,便于互相学习互相参考。 

6、000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群

名   称:000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群

微信群管理员:马  跃

    主要成员:全县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单位(部门、乡镇)工作人员组成,共63人组成。

主要职能: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对接,文件传送,工作信息交互,便于互相学习互相参考。 

(二)基层司法所工作微信群

000公共法律服务群

1、名    称:000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群

微信群管理员:李彦玲

主要成员: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及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县级公共法律服务群主要用于工作交流、咨询。

2、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

   主要职责: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用于传达上级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部署、通知通告;推送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经验介绍、相关事项报告、法律咨询、矛盾调处等内容。 

    主要成员:各乡镇分管领导、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法庭、派出所、各基层司法所所有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书记及主任、网格员、调委会主任、法律明白人。

①名  称:宝丰镇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吴佳

②名  称:城关镇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潘东

③名  称:崇岗镇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马自国

④名  称:高仁乡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张志华

⑤名  称:高庄乡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马英文

⑥名  称:红崖子乡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陈学文

⑦名  称:黄渠桥镇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陈雨

⑧名  称:灵沙乡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金晶

⑨名  称:渠口乡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马庆虎

⑩名  称:陶乐镇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苑雪英

⑪名  称:通伏乡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黄建海

⑫名  称:头闸镇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丁娟

 ⑬ 名  称:姚伏镇法律顾问微信群

微信群管理员:赵东升

(三)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主要职责: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成员: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司法所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

①名  称:红崖子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陈学文    

②名  称:陶乐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高娟

③名  称:姚伏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赵东升

④名  称:城关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潘东

⑤名  称:高庄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马英文

⑥名  称:崇岗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马自国

⑦名  称:灵沙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金晶

⑧名  称:通伏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马占红

⑨名  称:黄渠桥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陈雨

⑩名  称:渠口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夏冰

⑪名  称:头闸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马庆虎

⑫名  称:高仁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张志华

⑬名  称:宝丰司法所社区矫正群

微信群管理员:吴佳

群成员全部实行实名制,局领导命名格式为“姓名(全称)”,其他工作人员命名格式统一为“科室名+姓名(全称)”(如:办公室XX)。

三、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微信群的主要功能

成立工作微信群的主要功能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之间,司法行政人员与群众之间,搭建一个宣传、交流、工作、学习的平台。主要功能有:

    1.相关讯息的上传下达,向司法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政法相关部门推送司法行政相关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及同级党委政府相关要求;

    2.发布通知通告,反映情况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3.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引导、矛盾纠纷调处等便利化法律服务

4.开展法律咨询、各类业务知识培训、重大疑难问题商讨等;

    5.发布法律服务等活动信息

    6.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

    7.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公证处、各科室、司法所要高度重视微信群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司法局局机关工作微信群创建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业务微信群和法律咨询微信群创建由业务负责人负责,公共法律工作服务站由法援中心协调指导司法所负责创建,并明确一至两名群管理员负责群内信息的上传下达、沟通交流。管理员每天应及时查阅群信息,对涉及内容要及时处理,对领导布置的任务、提出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要及时地传达及回复,做到日清日结。以各单位名义在群内发布的信息,须经办公室或业务负责人同意。加入微信群,要实行实名制,要及时把在群内使用的昵称改为本人真实姓名;要定期对无关人员予以清理以防业务信息外泄,创造良好的交流环境。入群后要经常登录,及时查看有关信息,积极参与交流,充分发挥微信群的作用。微信群信息均可通过发送文字和图片、语音对讲的形式传递。

(二)做好宣传培训。微信群是增加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效载体、服务干部职工群众的重要平台,要广泛宣传建立和使用微信群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不断扩大覆盖面,提升微信群的影响力。要主动服务,对于微信操作不熟练的人员,要手把手的进行培训,要充分运用微信传播快,效率高的功能,开展各类法律培训,问题解答,典型案例的传播等。

    (三)强化运行监管。各科室、司法所要加强对微信群的运行监管,各级群主和群管理员要加强群内信息监督管理,不得转发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投票、评论等;不得妄议中央,不得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发布涉黄涉赌涉毒、暴力恐怖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内容。不得利用微信群发布或报告涉密信息。对不当言论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撤销,对违反规定发布信息的人员,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

    (四)明确微信群数。除本方案登记的微信群外,任何人员不得组织工作人员设立其他微信工作群。如因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需临时建立相关微信工作群的,需先向局党组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设立。临时工作完成后,临时微信工作群应及时解散。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000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宁党办发 〔2018〕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合理分配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规定,我局保留12辆执法执勤车,现有执法执勤车辆10辆。

(一)根据实际情况,司法局车辆分配如下:城关(宁B76010)、姚伏(宁BE0890)、通伏(宁B76519)、崇岗(宁BBJ171)、高庄(宁BAY771)、宝丰(宁B60635)、黄渠桥(宁B76520)、高仁(宁B76070)、红崖子(宁BAG917)9个基层司法所各派驻执法执勤车1辆,均由司法行政干部驾驶,不设专职司机。

(二)司法局机关留有1辆执法执勤车,主要用于全局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相关执法活动等。有在册事业编正式司机1名。

第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途: 

(一)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

(二)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 

(三)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情况的调查取证;

(四)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现象处罚执行;

(五)对乡镇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及日常工作指导;

(六)对撤销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

(七)社区矫正应急突发情况处置;

(八)社区矫正培训、警示教育等其他执法执勤工作;

 (九)其它与职能相关的执法执勤工作。

第三条 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

(一)严禁驾驶员擅自或私自出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使用,擅自出车以及车辆交他人驾驶所发生的民事、刑事责任,均由驾驶员及其相关人承担。

(二)公务用车实行“定车定人定责”,非本车驾驶员不得驾驶。驾驶员对车辆应勤擦洗,精心保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车内外卫生整洁。驾驶员行车前应认真检查车况,做好行车前的准备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三)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负有责任,严防被盗、被损坏。车辆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地点,并锁好车门,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四)严禁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

(五)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四条 严格使用审批制度。执法执勤用车遵循保障公务、经济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石嘴山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方法对车辆使用进行使用报备、加油报备,保障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

(一)本局执法执勤车辆用车使用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车辆原则上用于基层司法所办理公务使用,司法所车辆使用有各司法所所长登录石嘴山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报备。局机关工作用车在市县内使用时,需通过石嘴山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向办公室报备,作统一调度。 执法执勤车辆审批实行二级审批制度,由各用车室、所提交申请用车请示后办公室初审,分管办公室领导进行复审后,司机登录平台进行驾驶任务。 

(二)所有车辆到000以外,石嘴山市以内执法执勤的须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到石嘴山市以外的须经局长批准,方可出车。各驾驶人员登录石嘴山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载明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到达地点、启动全程数、返回进库里程数等内容,由驾驶员如实填写后通过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第五条  所有车辆节假日一律在指定地点进行封存,因工作需要节假日用车的必须先办理用车申请手续。(除红崖子司法所、高仁司法所、崇岗司法所车辆申请后停在所在乡镇停车场)

第六条  车辆维修管理。凡需维修的车辆,一律经本车辆驾驶人填写《车辆维修审签单》,由办公室审核。维修费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1000元(含)至3000元(含)的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决定,3000元(不含)以上的由局党组会会议研究决定。所有车辆一律经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方可维修。

第七条  车辆燃油费管理。车辆燃油费按每季度2000元整拨付有车辆的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对所驾车辆的维修、用油等情况,由各所负责人建立台账,司法所每季度向局办公室报备一次,并按照用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加油申请,办公室进行加油审批。局办公室次月对各所用车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对按规定使用的车辆拨付燃油费,对不按规定出车、登记或使用燃油费的不予拨付燃油费,视情节收回车辆,并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车辆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交规意识。任何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不遵守交通法规,受到罚款、扣分等交通违法处罚的,一律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解决,司法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落实文明安全用车责任。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一)顺畅交接。车辆驾驶人员出车前要仔细检查相关证件和车辆状况,归位后搞好车辆保洁,妥善办理移交手续,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 

(二)安全用车。车辆驾驶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规定,保障车辆安全和自身安全。 

(三)落实责任。车辆驾驶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赔偿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车辆使用,全局干部都有监督责任。发现车辆有违反本制度情况,应向局长、分管副局长或办公室反映,局领导和办公室应立即加以查实,并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收回车辆等处理。违反交通法规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使用情况通报制度。按月通报全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采取明察暗访、举报核查、突击检查、电话抽查、现场督察等方式对车辆的出行和停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责令整改,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000司法局公文管理审批制度

一、公文种类 

1.000司法局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 办法,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意见,简报、规定,函,纪要等。 

2.根据工作需要,000司法局的公文分为正式文件和非正式文件。正式文件为《中共000司法局党组文件》、《000司法局文件》。非正式文件为函、简报等。

 二、公文格式 

1.000司法局的公文,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附注、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左侧装订。文件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写作格式》。

2.文件印刷要使用标准字号。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正文使用3号方正仿宋简体字;文中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级标题用3号方正黑体简体字,第二级标题3号方正楷体简体字,以下标题用字与正文相同。

    三、公文起草、审签 

1.各室接到发文任务,由室负责人根据领导意见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起草。 

2.文件起草后按先由室负责人审核再由分管领导提出送签意见。 

     3.全局公文统一由主要领导签发。 

    四、发文办理 

1.复核、登记

发文人员在文件正式印发前对文件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发送单位和印刷份数,做好登记。 

2.打印、分发

文件编号后立即由起草文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印、装订,并按照发放范围发送。 

五、收文办理

1.签收。收到文件后应逐件清理、签收。收文应进行登记,明确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收发日期等。 

2.批办。收文登记后应送主要领导签批,收文人员按批示意见转办各分管领导。 

3.传阅。根据批示需传阅的文件应勤传、勤收、勤催办。 

六、文件的立卷、归档、借阅 

1.文件办理完毕后,收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文件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 

2.对需要移交档案局的文件,应及时移交。对需要办公室保管的案卷要妥善保管。 

3.借阅文件、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阅后及时归还。 




000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公务消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应本着有利于工作开展、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务实、杜绝浪费、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三、公务接待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由经办人填写《000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表》,提出申请,陈述接待理由,预计接待金额,接待对象职务,接待对象人员及陪同人员,交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四、接待对象以对口接待为主,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范围,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五、公务接待以工作餐为主,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当在机关内部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以自助餐为主。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

1.工作餐标准:工作餐每次不得超过早餐20元/人、正餐40元/人、晚餐40元/元的费用标准。工作用餐不得违规上酒,不得安排同城公务用餐;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得饮酒,公务出差期间不得违规饮酒。特殊情况须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2.集中接待标准: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平公务活动,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七、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接待地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八、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等。财务人员核销接待费用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不在接待费用范围以内或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附:公务接待审批单








000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编号                                  20   年   月  日

接待单位 接待时间

接待事由 接待餐次

接待对象 主要人员 及人数 陪同人员

预计接待金  额 用餐地点

承办人 办公室主任  审核意见

分管财务

领导审批

意  见

000司法局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收文

1、所有文件一律由文书负责签收,并按照文件处理办法进行登记、保管。

2、局长负责文件的签阅及拟办处理。签阅后由文书转送各有关人员承办,并将处理承办结果及时反馈领导。

3、文书对来文必须及时送交领导审阅,急件先行办理,必须由当事人承办的文件尽快转交承办人手里,并督促检查承办结果。

4、凡属秘密级别以上的文件必须妥善管理,注意文件保密,不得随意乱放,以防泄密。

二、发文处理

1、一般局里需上报的工作总结、安排、请示、报告等文件由文秘人员负责起草,报局长审阅后以局文件上报,其他专业人员上报的专业性文件,由专业人员拟文,文秘人员负责把关,交由局长审阅后签发。

三、公文起草

1、公文起草必须按有关公文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必须做到规范、真实、依据充分、观点明确。

2、所有公文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范下进行,不能有背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3、公文起草一律实行OA内网起草、校对及传阅,起草时忌长篇大论。

四、公文传阅及办理

(一)文件传阅由文档管理人员按照局领导的批办意见,确定是分别传阅还是通过局域网传阅。传阅时要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不横传或代传文件。文档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催收传阅的文件,以防丢失。

(二)传阅的文件应在本人办公室阅办。不准将公文随意带往宿舍、公共场所或其他不利于保密的地方,也不准将公文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

(三)办理公文要按照局领导批办的意见和时限要求办理。自收文之日起,局办公室审核文稿不超过3天,急件应于3日内办结,普通件应于15日内办结;外单位来局会签文件、征求意见稿,应在3天内办结。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领导说明。未经局综合管理岗审核的文稿不得送局领导签发。

各科室形成的业务文书,要按照业务程序,依次由分管领导会签后,报送局长签发。

五、公文的管理归档

1、凡局里发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必须将底稿和两份打印文件、资料一起保存,年底一并装订登记归档保存。

2、凡收到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在登记后,分类归口,妥善保管,年底进行装订归档保存。

3、文件及资料的归档按档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经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交由局领导审批后进行统一装订归档保存,其他不需要统一长期保存的文件资料、可交由各室保管或统一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

5、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经办公室人员保管或统一上交有关部门,本单位不得私自存放。

6、凡秘密级以上的重要文件要注意保密不得扩大传阅的范围,要单独存放,及时清理上交,凡因保管不善发生的丢失、损坏、泄密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和保管、上缴、保密、装订、归档工作。














000司法局行政公文处理有关制度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收文

1、所有文件一律由文书负责签收,并按照文件处理办法进行登记、保管。

2、局长负责文件的签阅及拟办处理。签阅后由文书转送各有关人员承办,并将处理承办结果及时反馈领导。

3、文书对来文必须及时送交领导审阅,急件先行办理,必须由当事人承办的文件尽快转交承办人手里,并督促检查承办结果。

4、凡属秘密级别以上的文件必须妥善管理,注意文件保密,不得随意乱放,以防泄密。

二、发文处理

1、一般局里需上报的工作总结、安排、请示、报告等文件由文秘人员负责起草,报局长审阅后以局文件上报,其他专业人员上报的专业性文件,由专业人员拟文,文秘人员负责把关,交由局长审阅后签发。

2、相关业务室文件由各室撰写后,交由分管领导审签再有局长审阅签发发后打印。

三、公文起草

1、公文起草必须按有关公文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必须做到规范、真实、依据充分、观点明确。

2、所有公文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范下进行,不能有背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3、公文起草一律实行OA内网起草、校对及传阅,起草时忌长篇大论。

四、公文传阅及办理

(一)文件传阅由文档管理人员按照局领导的批办意见,确定是分别传阅还是通过局域网传阅。传阅时要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不横传或代传文件。文档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催收传阅的文件,以防丢失。

(二)传阅的文件应在本人办公室阅办。不准将公文随意带往宿舍、公共场所或其他不利于保密的地方,也不准将公文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

(三)办理公文要按照局领导批办的意见和时限要求办理。自收文之日起,局办公室审核文稿不超过3天,急件应于3日内办结,普通件应于15日内办结;外单位来局会签文件、征求意见稿,应在3天内办结。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领导说明。未经局综合管理岗审核的文稿不得送局领导签发。

各室形成的业务文书,要按照程序,依次由分管局长会签后,再报送局长签发。

五、公文的管理归档

1、凡局里发的文件、报告及其他材料必须将底稿和两份打印文件、资料一起保存,年底一并装订登记归档保存。

2、凡收到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在登记后,分类归口,妥善保管,年底进行装订归档保存。

3、文件及资料的归档按档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经文秘人员审核、交由局领导审批后进行统一装订归档保存,其他不需要统一长期保存的文件资料、可交由室保管或统一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

5、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经文秘人员保管或统一上交有关部门,本单位不得私自存放。

6、凡秘密级以上的重要文件要注意保密不得扩大传阅的范围,要单独存放,及时清理上交,凡因保管不善发生的丢失、损坏、泄密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文秘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和保管、上缴、保密、装订、归档工作。











000司法局行政公文设置规范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构成要素及排版形式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页码)。

2.公文书写形式

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方正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

4.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1.版头

位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版头。版头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秘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公文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范板式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签发人: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只用于上行文。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应使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2.公文主体部分

位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抄送机关(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通常分导语、主体和结束语。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

(2)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 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3)发文机关署名(从2012年7月1日起):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4)成文时间:指公文生效的时间。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5)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6)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注意的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7)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附件用3号黑体字。

3.公文版记部分

位于抄送机关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左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是印制公文主管部门,印发时间是公文的付印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3)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000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择优聘任、专职从事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聘任、业务指导和培训。乡镇司法所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和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初次聘任的专职人员调解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视实际情况予以正式聘用或解聘。

专职人民调解员因身体健康等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司法局予以解聘。

专职人民调解员各岗位实行调岗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调岗。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2.了解社情民意,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政策知识,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4.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或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第九条 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布;

2.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

3.资格审核;

4.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和面试);

5.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颁发聘书;

7.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县司法局)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8.由司法局备案;

9.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单位负责,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工作派遣、任务落实等。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务热情,着装应整齐大方,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司法局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年度培训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监制的《人民调解员证》。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人民调解员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2.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化解和专项治理活动;

3.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4.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5.检查、督促生效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6.参与涉及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调解;

7.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4.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带徽章,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 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情况。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参照司法局干部考核进行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实际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者; 

2.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疏导,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突出贡献者; 

4.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2.任期届满没有连任的;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解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报县司法局决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专职人民调解员违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待遇补贴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保障,一般包括生活补助、案件补贴和奖励补贴。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制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000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也可以由县、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依据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给予发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鼓励市、县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自治区财政对达到最低标准的市、县(区)按指导标准的30%给予奖补。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司法厅对各市、县(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绩效跟踪、评价、评级,自治区财政对年度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评级结果实行以奖代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000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1月11日印发的《000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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