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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五篇】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5篇

【篇1】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信息加载:云南省财政厅      

更新日期:2008-10-20 15:21:46

索 引 号:530000-001076-20081020-0001

名 称: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主 题 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财政厅参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内、省外分别制定,省内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第十一条 省外、省内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第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出差地所在地区(州市)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某地区(州市)定点饭店招标、协商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开支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篇2】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信息加载:云南省财政厅      

更新日期:2008-10-20 15:21:46

索 引 号:530000-001076-20081020-0001

名 称: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主 题 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昆明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财政厅参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省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内、省外分别制定,省内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第十一条 省外、省内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第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出差地所在地区(州市)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某地区(州市)定点饭店招标、协商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开支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篇3】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略)

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广州市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一条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省直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非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地区物价水平,在省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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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政府依据《河南省实施 ___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与办法》,制定下发了《XX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委会研究特明确如下: 一、我局原下发《X水(xx)9号》和《X水(xx)148号》文件中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公务出差审批规定:局班子成员出差由局长审批; 二级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 局机关同志们出差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级单位同志出差3天以内(含3天)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分管副局长审批。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严格按照《XX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XX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XX水利局差旅审批表 3:XX水利局工作人员差旅费补助标准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XX水利局 xx年5月19日印发 XX水利局差旅审批表 出差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差地点 至 至 出差事由 拟乘坐 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 ) 自带车辆( ) 食宿安排 食宿自理( )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 拟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审批人 填单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领导审批作为报销手续时原始凭证; 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一并附后。

XX水利局差旅审批表 出差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差地点 至 至 出差事由 拟乘坐 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 ) 自带车辆( ) 食宿安排 食宿自理( )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 拟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审批人 填单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领导审批作为报销手续时原始凭证; 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一并附后。

XX水利局差旅审批表 出差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出差地点 至 至 出差事由 拟乘坐 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 ) 自带车辆( ) 食宿安排 食宿自理( )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 拟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审批人 填单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领导审批作为报销手续时原始凭证; 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一并附后。

附件3 XX水利局工作人员差旅费补助标准表 出差地点 交通 方式 食宿安排 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合计 **出差 自带 车辆 食宿自理 0 210元限额内 据实报销 80元/天 0 80元/天 接待单位 安排食宿 0 0 0 0 公共 交通 食宿自理 据实 报销 210元限额内 据实报销 80元/天 80元/天 160元/天 接待单位 安排食宿 据实 报销 0 0 80元/天 80元/天 **及周边县市出差 自带 车辆 食宿自理 0 210元限额内 据实报销 50元/天 50元/天 接待单位 安排食宿 0 0 0 0 公共 交通 食宿自理 据实 报销 210元限额内 据实报销 50元/天 30元/天 80元/天 接待单位 安排食宿 据实 报销 0 0 30元/天 30元/天 下乡出差 自带 车辆 食宿自理 0 210元限额内 据实报销 30元/天 0 30元/天 接待单位 安排食宿 0 0 0 0 公共 交通 食宿自理 据实 报销 210元限额内 据实报销 30元/天 30元/天 接待单位 安排食宿 据实 报销 0 0 0 注:出差前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自费就餐的要提供就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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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0年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1、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二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1、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三、四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乘坐高铁(动车)探亲的,不分级别、职称,一律按二等座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八条 科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因特殊情形确实需要搭乘出租车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出租车费,但不再发放当天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

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上限标准见附表一,级别分类与下表一致。其他城市住宿费上限标准见下表:

级 别

住宿费

1、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3、二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800元/天

1、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三、四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490元/天

其他人员

340元/天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研修班、学习班等培训学习(不含学历、学位教育),补助标准为:

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由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70元;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超过天数每人每天按80%补助;时间在30天以上的,超过天数按70%补助。

学习期间含伙食费的,凭培训通知由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时间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60元;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超过天数每人每天按80%补助;时间在30天以上的,超过天数按70%补助。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二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比赛的补助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往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必须附相关的会议、培训通知。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事先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直线交通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纪检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级

其余人员

省级

厅级

其余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备注:省级包括院士、二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厅级包括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三、四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

附件二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姓名

单位(部门)

职务职称

目的地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出差事由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领导

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单位(部门)正职出差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2、住宿费标准与职务职称直接相关,请规范填写。如副高(五级),管理(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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