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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党课讲稿道客巴巴(通用3篇)

来源:党课下载 时间:2022-09-02 15:40:06 点击: 推荐访问: 依法治国 党课 党课2021年最新版

治国,汉语词语,读音是zhì guó,意思是治理国家政务,使强盛安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依法治国党课讲稿道客巴巴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依法治国党课讲稿道客巴巴3篇

第一篇: 依法治国党课讲稿道客巴巴

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课讲稿)

前 言

今天的汇报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简要的背景;第二个部分,全会的主要内容;第三个部分,相关的要点。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简要背景

大家知道,一般而言全会是每一届政治局召集的,基本上每年一次,五年内一般是七次。如果看一下历届全会的主题一般是这样的:一中全会,主要是党的人事安排。二中全会,确定国家机构领导人的名单。三中全会,一般是改革,尤其是1978年之后是关于国家发展经济建设重大问题,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这是惯例。四中全会,通常是党建。从组织部角度,那就是党建、干部和人才,所以党建是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这届四中全会主题是依法治国、法治中国。这是一个重要的例外。五中全会,一般是国民经济规划;六中全会,主题一般不固定;七中全会,一般就是人事安排等,承上启下的会。所以,四中全会是很重要的一个位置。如果是党建,是一个重要的全会。如果像现在这次是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更引人关注。所以,中外媒体都非常关注这次全会。

关于历年四中全年的主题。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主题是农业发展,1985年是五年计划“七五计划”的建议;1999年是国企改革,这是经济的主题。而1994年之后基本上形成一个惯例,就是党建主题,十四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建设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十七届四中全会是新形势下的党建问题。

今年的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是第一次。这次会议实际上从三中全会结束甚至之前就已经有准备,包括法学界通过不同的渠道以及各个不同的跟法治相关的机构,包括军方,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汇集各方面的建议稿,准备了很长的时间,所以法学界和其他相关界别已经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基本上在我国、在中央是延续了这样一个轨迹和路线。

1978年,实际上大家都知道“十六字方针”,这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成果,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在各个层面应该是奉为圭皋的,人们将其作为重要原则来引用和遵循。

1997年十五大,就是依法治国,这是江泽民同志任总书记期间确立的基本方略,正式把它作为我们治国方略。

2002年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目标写入报告,并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2007年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前面“十六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国家”,从法律人的角度是非常重要的词语的变化。我们已经知道法制是“刀制”,多少年以前我们讲的是法制,讲“十六字方针”还是这个时代;依法治国开始使用“水治”。制度是被人应用的,从法律界的角度还是把它作为一个工具,上面还是有一个更高的阶层。如果是治理的治、法治的治就涉及到相对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真的是法律原则。“依法治国”在法律界看来还和法治有区别,依法治国是前一步,法治国家还是更高的境界,真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的是由法律来管理社会。大家也关注到“治”——治理,现在这个“治”成为一个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家管理、社会管理改为治理,管理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是更平等的、多元参与的。而且它不是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而是以协商为特征的。所以,这个法治的“治”和“治理”,我觉得都是非常重要的值得关注的治国理念的变化。我昨天下午在中央政策研究室开会,我们也讲到“治”的变化。所以,法治对于我们来讲是有意义的,不是一个简单的词语变迁。大家看到,十二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现在基本上采用混搭的风格,我们又提依法治国、又提法治。严格意义上来讲“法治”是大家更看中的一个更高的理念,而“依法治国”还有一个“谁依法、谁治国”的问题。如果是“法治”,就是说最高的权威在于法律,不论是哪一级领导人都要遵守法律,所以是另外一种层面的治国理政的方式,是比较接近人类社会摸索出来的的“法治”的理想。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内容

大家知道,全会开了4天,实际上参会人员是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这里面都有变化,因为我们知道有几位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有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参会,所以这个人数也一定的变化。其他还有列席的,因为涉及到反腐问题、开除党籍的问题等,所以中纪委、常委会委员和其他的一些领导同志,包括有一些代表,也列席了会议。通过的文件我们今天作为一个重点来做一个介绍。

先看一下确定的人事上面的问题。实际上中外媒体,包括网民,大家都很关注人事方面的变化。人事方面的变化主要是三位前中央委员、三位前中央候补委员,总要是在这次全会上被确认的,因为开除党籍的决定已经作出了。

确认开除党籍。李东生,是原公安部的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曾任中央电视台的副台长,还曾任广电总局副局长和宣传部副部长,这个关注度比较高。蒋洁敏,中石油的董事长。他在出事的时候已经是国资委的副书记、副主任。王永春,大家相对不是很熟悉,是石油系统的,是中石油的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负责大庆油田。前两位李东生、蒋洁敏是中央委员。第六位杨金山刚刚公布,是来自军方的一位中将,原成都军区的副司令员。这是三位中央委员。王永春是候补委员。李春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因为他是十八大之后第一个落网的省部级官员,是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他在十八大闭幕之后第18天就出事。万庆良,大家也关注度比较高,广东省常委、广东市委书记。所以人事的变化很大。有三位中央委员和三位中央候补委员被开除党籍,相应地替补了三位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

看一下今天重点介绍的内容,就是我们的《决定》。我们当时考虑的是“中共中央关于法治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然现在还是“依法治国”。这基本上还处在混搭的阶段,两者是通用的。我们当时最初提报中央政法委的是“法治中国建设”,媒体关注也是做法治中国建设这样一个选项。这个《决定》一般不会马上公布,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的时候是个泄密事件,所很快就公布了,一般要经过定稿、审查,要有几天,可能快要一周,但是主要内容要点已经在公报当中体现了。所以,我们现在主要以公报为依据来看一下全会确定的非常重要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前所未有的一个提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改革的特色,法治体系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确定是一个体系,体系这个提法当然在其他方面也有体现,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都是从体系这方面考虑。另外一个大家可以关注的,就是我们以前经常讲的,小平同志讲非常著名的一句话“摸着石头过河”,实际上现在我们更多的是并重了,一个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否定;另外也提“顶层设计”,我们已经摸索了这么多年已经到了完善的阶段,已经有一个体系了,顶层设计已经成为一个热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处在依法治国和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并用的时期,但是我觉得已经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因为十五大依法治国很模糊,是不是真的法治理念,坦率说是有不同的声音的,“法治国家”是一个总的目标。

为什么要把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作为这次全会的主题?实际上是基于一个比较重大的认识。

这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开始执政以来是非常实在地关注了很多问题,一个关注点就是问题导向。实际上现在的问题到了不得不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地步,所以是一个问题导向。存在那么多问题,我们要解决必须用法治。

另外一个新一届领导集体关注的原则,就是要寻找最大公约数。以前,当然我们强调其他一些正统的理念,最近这两年实际上是我们更多的强调了,或者不一定更多,但至少是并重强调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文化,就是找它的最大公约数。因为传统文化你只要抓住它,你可以团结我们社会更多的群体,巩固执政基础,也是抓这个最大的公约数。“法治”现在已经成为社会的呼声。因为你的权利,义务我们暂时不用说,因为基本上大家更重视自己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并行的。权利要什么来保障?每个人都有住房,还有其他的财产。财产怎么做到不被侵犯。我们还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等等。为了保证、保护公民的权利,这都需要靠法治。因为靠别的都是有偶然性。各国的理念都是这样。法治建立起来,法治真的成为被实施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机制,你就可以预测,这是我买的房子,这是我的私人财产,这是我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是保障了权利。这在我们看来是一个更大的公约数,实际上这也是在抓公约数。大家可以从这些细节当中看到新一届领导集体是非常理性的、非常清醒地在寻找最大公约数。

最后当然是为了巩固执政基础。和这个有关的,大家看到包括克强总理就任总理以来,他的一个热词就是“放权”。放权从法律的角度,不光要看到放权,还要看到它的另外一面,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权利与义务。放权可以取得大家的拥护和支持,但另外一方面,放权实际上就是免责。这个事情本来是我政府管的,老百姓有了问题就会有诉求,它是相伴而生的。这个权放下去,这个责就不由政府来承担了。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这样。从现在国家治理、管理的角度也是这样。这在我们看来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治国的新举措,不像以前拼命要抓权,实际上权责是连在一起的,权责共担。大家可以看一下新一代领导集体的几个举措,包括八项规定的提出,包括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背后都是有深意的。出现一些问题也可能是在理解和落实方面,实际上有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在背后支撑着一系列的举措。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包括中国梦,包括全面深化改革,这是上几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目标,还包括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关注的热词是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法治中国。所以,在这个认识的前提下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为四中全会的最重要的主题。这个认识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个体系。我们的总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像全面、像体系都是这一届最关心的关键词,以前我们可能是“摸着石头过河”等具体制度,现在我们讲是全面,而且都是体系。因为我们已经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了,有了三个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是这样的全面的体系。当然这要有一个法律规范。美国是三权分立,立法、执法和司法。我们不讲“分立”,三个过程是统一的。法律体系都要有一个立法的过程,就是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实际上也是法律实施,就是执法,各个政府部门来贯彻实施;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可以归到司法和其他的相关的机构。还有党内法规体系。因为这是党的一次全会,所以强调党内法规,党内也要实行法治。它们的一个特点我觉得还混搭,现在一方面要讲法治,一方面也要强调加强党的领导,作为一个和谐统一的问题来对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总目标,分解任务就是要建成这五个体系。

和这些相关的一共有六项重大任务。

第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实际上总书记在十八大之后,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就特别强调了宪法,前一阵也讲到了要依宪行政、依宪治国。前一阵子,我们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法学界也引起了争论,也造成了混乱。现在,大家达成了共识,你可以不提“宪政”这个名词,但其中合理的有益的成份还是被吸纳的,包括尊重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组织和个人都有约束力,因为它是最高的法律形式,这是没有异议。

第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因为政府是和民众接触的前沿,执法是由政府来实施的。

第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总书记在十八大之后在很多的场合都强调了。我们觉得他提了一个非常高的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非常高的标准。有些司法界的同行担心达不到,因为这个标准如果要翻译一下,就翻译成错案率,这个案子判错了就没有公平正义。要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必须每个案件都不能出错,要翻译成法律术语就是零错案率。现在强调错案追究制度,你判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会跟你一辈子。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非常高的标准。我觉得作为一个长期目标、最高目标是一直放在那的,达到恐怕还会有限制。

第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我们后来也提“三位一体”,包括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这里讲的是法治社会。

第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包括大家前段时间关注到的,一个县委书记被提名为市一级法院院长,引起了很多争论。而且大家的共识是,司法队伍、法治队伍需要有相对专业的人员,更加强调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还是需要从中央这个角度来主抓、来亲自抓。

我们再比较细的关注一下任务分解。我们讲到六个重大任务,包括五个体系。

第一个体系就是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立法。

这次强调“立法先行”,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个实际上对以前有一个改动。之前实际上我们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在还要加强质量,包括有修订,包括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列入议程。第一点就是要立法,而且我们要特别强调立法质量,这里边当然有一个新的要素,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进入法律法规,怎么样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它体现出来,这个相关部门正在研讨。当然立法最关键的是要遵守宪法,所以现在要求是每一项立法都要遵守宪法的精神,也是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包括要加强人大反映和代表人的意志的功能,也是大的课题。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是立法全过程需要贯彻的。

强调“立改废释并举”,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废止,有的需要进行重新解释,这是比较大的任务。法学界实际上可以把这个任务分解成若干小的任务,每个任务都是费时费力的。这是强调的法治体系建设立法先行这方面的内容。

法学界的人士多少年一直关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我们的现状是,从建国以来宪法从来没有被诉讼化。所谓的诉讼化就是,比如在美国,宪法是可以被作为法律原则应用在一个案件当中的。比如说,面对法官,你的依据可以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财产权被侵犯,我应该诉本州推出的一项法规违宪,可以违宪诉讼,可以把宪法拿到具体的案件中作为最高的法律依据来应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宪法规定各项权利基本都比较完备,但你如果不把它拿到具体案件当中去实施,那就有问题。宪法保障你的权利,具体案件没有办法引用,没有保障你的权利。所以,宪法实施和监督一直是比较大的问题。关于宪法可以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宪法怎么解释,违宪需要哪些要素,包括各个机构相关的权限,等等,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需要论证。讲到宪法实施和监督,就有一系列问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基本上没有被行使过,等等。

下面一个就是依法决策,实际上就涉及到法治政府建设。十八大之后多次提出一个观点,就是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必须遵守法治原则,也包括各项改革。我们国家的一个特点,也就是1978年之后形成一个惯例就是,各项工作可以先行先试,法律法规都跟上,可以做出一个行政决策,这个决策可能与当时的法律法规相背的或者直接抵触的,没有问题你可以先行先试。

现在这个已经不作为共识了,现在就是任何一项决策,包括改革的重大举措都必须依法依规。换句话说,你如果想推行一项新的举措,而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违背,你唯一的一个途径就是立法,就是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修改下面的法律后才可以制定行政决策,才可以做出行政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变。

总书记特别提的,我觉得这个也更加贴近,刚开始我们讲到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理念就是“法”是最大的,而不是还有其他的人或者工作可以被置于法治之上。如果把改革放在法律之上就不是真的法治了,法治本身是中性的,法立得好,司法公平、执法严格是有利于改革的。所以法治本身会构成一个障碍,但实际上你要提出任何改革都必须依法依规,实际上是更高的一个理念,所以是法学界非常非常赞同的。

依法决策就是这样,他具体的内容可以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等。

公众参与。我们在北京社科院,包括咱们市里的四个班子,包括区县委办局有一些合作,公众参与,实际上我们从2010年就开始做公共听证这方面的研究,也被一些实际的部门采纳,它就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现在你要做出一个行政决策,比如采取一个行政行为,如果它足够重大,那应该先有公众参与,应该先有听证,这个听证当然在国内是有很多争议,因为大家一讲到听证就会说这是一个听证秀,只是走一个过场、走一个形式,大家可以举很多例子。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些大城市或中等城市都出现过这种丑闻——专业的听证户。一个老人家每个听证都有他,每个听证他都是闭幕养神,每个听证会最后都是无一例外地得到所有与会者的拥护、所有都通过,这是有问题的。而且我觉得在现在信息这么公开的情况下,不可能持续的,所以要有真正的公众参与、公众听证。

我们当时做的一些相关工作,因为这个听证程序是从国外引进的,在引进的过程当中出现很多问题,就是画虎不成反为犬,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当时做了很多澄清,也做了很多调研,这个方面实际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包括一些改进措施,这个从2010年到现在很多都已得到了像市人大杜德印主任,还有其他一些主管立法的副主任及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包括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

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未来的方向,这个也实际上相当于我们刚才讲到的,是国家治理而不是管理。不是说我们作为一个核心的政府部门我们来通过内部决策就可以推行一个行政决策或者是做出一个行政行为,而是要经过公众的参与,这样实际上权责也是分散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当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细化部分。现在公众参与大家还是听取意见式的,比如说我是政府部门,我还是高高在上的,我请一些相关的人事,以及各个行业协会的推荐人,或者是市人大、市政协派出一些代表等来参加,我们来听取你们的意见,意见提了,听不听、采纳不采纳那是我的事,这个是以前的比较旧的一种管理理念。

现在新的治理理念是,他们到这里来不是简单地听取他们的意见,而是公共决策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就是他们表达的意见和诉求是有法律效力的,应该记录在案,应该在行政决策的过程当中被充分考虑,也就是该采纳采纳,该驳回驳回。实际上这是一种现代治理理念的体现,就是公众参与。包括比如什么人可以代表哪个群体来参加这个公共听证,这个实际上都有一些严格要求的。

专家论证。依法决策另外一个就是专家论证,相对中立的专家参与论证,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等。风险评估。现在也关注到一点,现在实际上我们政府越来越倾向于把权责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分担,现在很多事情政府都已经不去亲自抓了,他是一种第三方比较有专业资质的、相对公正、相对中立的第三方来承担这种评估。我举一个例子,大家可能都关注20号,也就是四中全会召开那一天,媒体有大篇幅报道,就是财政部和科技部共同发文,对科研经费,当然主要关注是理工科,经费使用包括立项、结项等等做出新的规定,就是科技部不再像以前那样管得那么宽、那么死、那么严,而是比如课题的申报可以让第三方来处理,他实际上就会相对宽松。不像以前我是事无巨细,全是我管,最后的责任由我来承担,实际上都是放开。

我在参加其他一些社会科学治理的两管内部研讨会的时候也提到这个,这个也需要用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包括负责招标等等,实际上这是一个新的趋势,包括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等等。

下一个就是合法性审查。这个合法性审查是这样,我觉得各位领导可能关注到一点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实际上提出的也有和法治相关的,有一点,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是这样,这个被写入全会的决定还是第一次。三中全会的时候,实际上我从02年回国,甚至在回国之前,这项建议就不断地在相关场合通过相关的渠道提过,现在大家有误解,包括看一下媒体有相关的结果实际上都是有偏差的。

比如在媒体发表文章解读那一条的主要都是律师,当然也有一些法律学者,律师当然很高兴,我同级的政府部门就聘请我当法律顾问,所以从那个角度说律师应该发挥作用。实际上我提那一条是基于我的一个体会,和律师那个完全无关的。我当时提那一条是这样,因为02年的时候亚太地区有一个叫法治研讨会,每个国家或者地区有两个代表,我是做了咱们中国的代表。美方的代表,一个是我的导师,我的法律是在美国学的,哈佛大学学的,我的导师是一个资深的法学家,他是美方的一个代表。另外一个代表是白宫的法律顾问,实际就是总统的法律顾问,我们在一起一个星期的时间,有研讨会、有学术交流。包括我其他的一些经历,比如我在美国做过律师,我的合伙人今天是我的合伙人,但明天可能就是美国陆军的总法律顾问,他不是兼职的法律顾问,他是专职的。他可以穿上军装,比如负责军事法庭或者其他纠纷的处理,这就是一个实际发生的故事。

所以我当时提的法律顾问制度,不是兼职的,你可以顾、你可以问,他可以提出意见,而是一个实职的。你要有相应的级别,承担相应职责的这样一个岗位,要推广下去可能每个市政府都要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当然现在有法制办,但是看实际运行,法制办没有承担相应的职责,尤其是一些地方。2012年到2013年,市委组织部有一个“三个一百”项目,我到兰州挂职,看到区县的专业化程度相对比较弱。可你要让他承担相关的合法性审查,做出负责任的法律咨询和建议是不可能的。在国外,你看一下相关报道,总统和其他的出面,整个决策过程中都是有法律顾问参加的,各个级别都有,总统、副总统、州长,实际上这是一种正常的行政运行,而且对于最高行政首脑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协助。

实际我们最初考虑是这样的,这个运行下来,党中央应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或者你不说中央,你可以说国务院相关部门、政府部门,法治国家需要这样一种制度建构,当时考虑的是这个。合法性审查就由他来承担,或者他相关的团队来承担。

依法决策当然另外一个,就是集体讨论嘛。一直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如果运用得好也是有这方面的效能的,集体决定。我们在社科院原来做过另一些比较多的课题,就是重大工程,包括行政决策。因为你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需要考虑,比如我这个公共政策一旦发布,会造成哪些法律问题,因为任何改革都有代价嘛,可能有的群体或者个人他的利益就要受到侵害,这个问题怎么样来处理等。

所以这个我觉得都是现代、当代行政治理或者政府治理可以考虑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决策做得科学民主,一方面能够正常地、有效地履行我们的行政职责,另一方面还能避免相关的问题,实际上对我们的政府部门、包括相关领导也是一种有效保护,这也是一个问题。

下面这个,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这个我觉得是可以用法律顾问来解决的,法律顾问实际上当时我们设想应该是一个相关部门的副职,但是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副职岗位,他来主管合法性审查,包括其他的相关事物,是一个专业的、称职的这样一个人员,全职的。

现在比如提到另外一个,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个实际上是十八大之后出现的一个新常态,固定下来了。比如河南包括其他地方都出现一些错案,已经判死刑缓刑,结果多少年之后真凶出现,他被释放。以前可能到一个节点前就可以,现在不行,现在是一个重大的冤假错案,要承担责任。所以撤职、查办、渎职,如果办案的时候有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你还要受到组织审查,走司法程序。

在行政这个领域,就是执法这个领域也是这样,重大决策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的。你可能被提升负责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部门,但是要倒查的,这个是在你组织工作期间决策采取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仍然会被倒查到相关人员,而且终身责任追究。这是一个相关的变化,但是具体的政策制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包括可能会向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征求意见,这个是要做一番工作,当然这个已经正式确定。

包括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在座的各位领导可能比我还熟悉,现在我们干部制度其实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任期制,你在这一任上,可能任期没有满就已经被提为上一级的负责领导,所以大家只对自己的任期负责。我在这一期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首脑或者我是市委书记,我可以贷款,我走了之后贷款怎么还已经不归我管了,以前大家理解,而且多少年也行之有效。从现在开始这不可以了,你做的这个决策他的责任可以被终身追究到你,责任要倒查,所以这个我觉得是一个新的变化。

下面一个细节就是我们刚才讲到,因为我讲到立法、宪法,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讲到法治政府,下面一个就是立法权和执法权,或者行政权,下面一个就涉及到司法权。司法权当然主要涉及到两大国家机关,我们讲一府两院嘛,一个就是审判法院系统,一个就是检察院检查权。我们现在仍然是不能提司法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有西方的概念和我们的一些理解,包括一些原则,实际上是有冲突的。但现在我们自己的一个提法就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际上他仍然保留了或者吸纳了合理的成份,最关键的成份,就是我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时候是不受干预的,我是独立的。

第二篇: 依法治国党课讲稿道客巴巴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表1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就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间点,前后分为两大时期来了解建国以来的法治历程。

一、第一时期:依法治国提出之前

从1949年新中国初创开始,一位诗人赞美道:“时间开始了”。在除旧布新的洪流中,旧中国的一套被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和旧中国的司法体制被彻底打倒、否定,人员分流、改造,在当时的背景下,《婚姻法》率先出台,1951年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解决了人民生活和维护政权的迫切需要,到了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大家注意到,在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初创,有很多领域的法律还是空白。接下来从1957年开始,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失误导致轻视法制思想的流行,人民法院工作进入艰难曲折时期。1966年“文革”爆发,在“砸烂公、检、法”口号下,司法工作日渐艰难,至1969年,最高人民法院干部被下放湖北农场劳动,只留下8名办案人员,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没有提出、也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缺乏健全法制和厉行法治的社会需求。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就在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这就正如1958年中央政法小组在报告中所说的:“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第二,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养成的有事找党委、依靠政策办事的习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和平年代里得以延续。对此,彭真同志在1984年3月13日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时,作了极其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但是,应该承认,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的确,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左右时间里,我们不但没能完成“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的过渡和转变,反而是“人治”占了上风。 

    第三,从历史根据上来看,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是浓厚的封建特权和个人的独断专行,而缺乏的是民主法制传统。这就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这一点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没有完全消除,并在事实上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障碍。 

第四,党的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过分强调阶级专政,以阶级斗争为纲,搞阶级斗争扩大化,过于推崇、迷信群众运动,以致出现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惨剧,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这表明,党的高级领导人已开始看轻、甚至否定法制的作用,党在指导思想上不再注重法制建设。 

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各种条件决定了我们党和国家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当然更不可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正是因为这一阶段我国的法治不健全,因此出现好多冤案惨案,以下为特殊的例子: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本市呼和浩特市卷烟厂的工人,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当时是呼格吉勒图第一个发现了被害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但无果,随后公安开始将怀疑对象对准了第一个发现了被害女子的呼格吉勒图。因为他作为一名男子发现女厕所的被害女子是很蹊跷的,于是将呼格吉勒图带进了公安局,此后,在疑似刑讯逼供下,认定了呼格吉勒图就是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检方指控:1996年4月9日20时40分许,呼格吉勒图到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公共厕所后偷窥并进入女厕所,并将25岁的女青年杨某进行强奸并将其杀害。短暂的休庭合意之后,法官当庭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罪”属实,判处死刑。
在“严打”期间,根据“从重从快”的原则下,判决仅仅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直到2005年10月23日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经犯罪记录的过程时,曾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呼格吉勒图案的详细经过。由于赵志红对呼格吉勒图案中强奸杀人过程可以准确描述,并事后经过中国公安部专家多种手段的调查,经测谎认定其证言的可信度达98%以上,证实其确实是该起案件真正凶手。因此,呼格吉勒图并非“4•9女尸案”的凶手,而该案也属于冤假错案。2005年12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报道了“4•9女尸案”的后续和经过,指出真正凶手应为赵志红,而非呼格吉勒图。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递出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偿命申请书”,再次重申在公厕内强奸杀害一名年轻女子的凶手是他本人而非呼格吉勒图,并希望可以偿命。该份文件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震动。2007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同时,因需调查呼格吉勒图案,赵志红死刑执行被延期,被关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2009年5月29日,长期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公安部刑侦专家杨承勋和吴国庆向媒体表示,呼格吉勒图绝非“4•9女尸案”的真正凶手。如此,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枉的,并且被冤杀。

福建寿宁:徐国泰“诽谤”案

 

在福建省寿宁县,有一个名叫徐国泰的人,他被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关押了283 天,取保候审长达9 年多,为了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现在他还在苦苦奔波……

徐国泰,现年58岁,是一个有20多年党龄、40多年工龄的基层干部,被捕前是寿宁县爱委会办副主任,在这个小小的山区县也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可许多人却认为他是“傻瓜”,做事太“四角”。例如,一位县委副书记向他要一根公家的塑料管,他说这是公物,一口拒绝。类似的事还有许多,渐渐地徐国泰成了某些人的眼中钉、肉中刺。

1987年3 月25日,这些人“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某人写了一封匿名信给县广播站,信中说:你站游某(化名)同11人搞流氓活动,她是专门卖淫的土婊。匿名信后面还特地加注一笔:抄送游的丈夫李某(在公安部门任副科长)。不知通过什么渠道,在这封匿名信尚未发出时,被徐国泰“得罪”过的杨某知道了信的内容,他在游某面前挑拨说:“这封匿名信肯定是徐国泰写的。”

与此同时,组织上又收到两封匿名信,其中一封署名“一部分学生”的匿名信说,一位姓郭的女老师是“破鞋”。

同年4 月19日,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事。县公安局政保科初步认定匿名信是徐国泰写的。厄运,便这样降落在徐国泰头上!

专案组人员撬开徐国泰办公室的抽屉,不管是私人往来信件还是公文,一律送到宁德地区公安处进行鉴定。1987年6 月15日,公安处吕某作出结论:“匿名信均是徐国泰书写的。”专案组有人建议送福建省公安厅鉴定。省公安厅于5 月25日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文字的“某些特征不符,故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以我们的意见,这类案件又牵涉到我们内部工作人员,在弄清事实后,最好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更为妥当。”

然而,寿宁县分管此案的有关领导并没有采纳省公安厅的鉴定意见,反而于6 月27日将徐逮捕。

徐国泰不服,要求复检。8 月6 日,省公安厅经仔细鉴定,作出结论:“诽谤信不是徐国泰书写。”

在这种明确的结论下,寿宁县公安局只好将徐国泰释放。

本来,这场莫须有的案件应该到此结束,可不知为什么,吕某独自一人于1987年11月11日远赴北京,带着不是徐国泰的笔迹,要公安部进行鉴定。由于吕某采取移花接木的办法,导致了公安部门月18日的文检结论是匿名信系“徐国泰一人所写”。1988年1 月17日中国刑警学院和1988年3 月12日公安部的复检,结论“都是徐国泰亲笔所写”。

据此,寿宁县政法委并公、检、法三长一致认为,徐国泰已构成诽谤罪,应逮捕法办。

于是,1988年7 月9 日,县检察院再次决定逮捕徐国泰。

1988年8 月下旬的一天,徐国泰和妻子来到公安部信访办。在倾听了他的叙述并看了有关材料后,信访办的同志话锋一转:“本来你是对的,可你为什么扬言要炸公安局,还打公安人员呢?”徐国泰惊讶地问:“哪有这回事?”信访办的同志告诉他:“那边来电话了,我们只好按法律程序办,先把你收容了再说。”1988年8 月27日,徐国泰被押回寿宁县。

11月7 日,寿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7 日,寿宁县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经徐国泰辨认,案卷中的笔迹有好几种,然而没有一个是他写的。他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律师辩护和法庭调查,审判长刘敏杰认为应当立即释放徐国泰。庭后,法院请示了有关领导,坚持要判徐的刑。刘敏杰只好将已写好的“立即释放”的判决书,放进了抽屉,改为“退回补充侦查”。后来,经上级批准“作取保候审处理”。

从此以后,徐走上了漫长而艰苦的申诉路程。

两次人狱,长期取保,徐国泰没有了工作,其家人也遭受到灭顶之灾。在徐坐牢期间,其父惊恐与气愤交加,不久惨然辞世!徐的妻子叶柞玉、儿子徐文华也受尽了游某等人的欺辱。

1988年正月初八下午1 点多钟直至傍晚,游某3 次纠集数十人围攻、殴打叶柞玉及儿子徐文华。当徐文华被打成重伤后,好心的同学将徐文华背到公安局请求验伤时,游便纠集40多人,在公安局将叶、徐团团围住殴打。在公安人员劝说下,叶柞玉及子女才脱身回家。当天傍晚,游又纠集了100 多人,将叶家里三层外三层围得水泄不通,并破口大骂,投掷石头。

经过几次受辱、挨打,叶柞玉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她已没有活下去的信心与勇气,服毒自杀了。这年,她才38岁!

1988年12月7 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负责第一次开庭的刘敏杰、周寿德、卢旭声等法官,本着重证据的原则,认为凭这些文字鉴定材料无法定罪,于1989年1 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退回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

开庭后,刘敏杰等人被换下来了,由其他法官接着审理徐案。接手此案的合议庭由范佑宁、叶允新等人组成,他们是公正的。1989年2 月18日,县法院给县检察院发了一封退回补充侦查函,并提出将查证属实的徐国泰的笔迹样本,提交鉴定机关重新鉴定。由于法院裁定“证据不足”,有关部门又反对将徐国泰作无罪释放,但也不能将徐总关在牢房里,于是就来个取保候审。

范佑宁和叶允新法官本着对法律和被告负责的精神,在徐不知道法官意图的前提下,让徐当面书写10多页关于案情的交代材料。范佑宁、叶允新带着这些第一手样本和公安、检察院提供的笔迹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进行技术鉴定。经该局高级工程师的认真鉴定,于1990年12月11日作出结论:“诽谤信上的字迹均不是徐国泰所写。”

为了更科学、真实地得到结论,范、叶二人又不辞劳苦赶到沈阳,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再次进行鉴定。该院技术部门于1990年12月27日写出了鉴定书:提请撤销1988年1 月27日出具的关于3 封匿名信是徐国泰亲笔所写的鉴定结论;认定3 封匿名诽谤信是一人书写,但不是徐国泰书写的。范、叶回到寿宁县后,将重新鉴定的结论向院领导作了汇报。

然而,由于一些主要领导已为此案定了调,这两份鉴定都成了一纸空文。

从1987年到1997年,10年过去了,寿宁县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而徐国泰却始终背着诽谤的罪名。无奈之下,他只好在自家的破屋门口贴上对联,既是发泄愤怒,也是抱着一线平反的希望。

徐国泰的呼唤终于得到福州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周满忠等律师的支持和法律援助,从1997年底至1998年间,周满忠等律师多次赴寿宁县调查情况,向县领导和政法部门的几家领导提出应给徐平反的理由。

功夫不负有心人,周律师的多方努力终于感动了各级领导,省政法委作了“必

须纠正”的批示。1998年7 月16日,寿宁县人大主任杨金柱召集公、检、法三长会议,他十分严肃地说:“这个案子拖了10多年,该结了。人大的意见是要在7 月底之内,将处理结果报上来,你们认为是徐搞的,就依法起诉;如果认为没有问题,

就撤案。谁搞错了,由谁撤,不要拖着不办。”

经过一番研究,1998年7 月20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写了《撤销案件通知》。至此,算是从法律上“一锤定音”:徐国泰无罪。

二、第二个时期:依法治国的提出(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孕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里,一是,加强法制建设,是与保障人民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已,也不是与民主毫无关系的。法也好,法制也罢,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其内容本身必须是民主的,所谓民主立法,既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也包括立法程序的民主。二是,对五十年代“依法办事”的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了进一步扩充,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三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还必须在全社会一体遵循,对社会产生实实在在的调控和规制作用。

1980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这一重大论断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充分表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被确定下来,也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这是我们分析、观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大背景和大前提,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起点。 

  大体上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孕育阶段,是从1978年底起至1988年8月止,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的重要特点,就是开始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明确提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意味着领导方式、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草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已经确定的方针,作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首次在党章中作出这一规定,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在现行《宪法》中确立了法治原则。 

1985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拟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这个“一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说:“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各种遵纪守法的榜样,创造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气氛。

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就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这里,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形成 

   从1988年8月至1995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进一步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尽管还没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但在依法治国与实行法治之间没有根本界限。同时,我们可以认为,实行法治、反对人治,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结果和自然延伸,也是依法办事、依法管(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升华,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打下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问时说:“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依法办事,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 

  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就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框框,有利于解放思想,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具有直接影响。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其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1994年12月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讲话时说,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995年1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听取了法学专家的讲座,这对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运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很有意义的。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 

(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提出

    1997年到2011年,这个阶段是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获得初步发展的时期。1997年召开党的十五大,会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依法治国,是实行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还进一步全面地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这些论述,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全形成。 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田纪云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至此,“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向国家意志的转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进一步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到了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1979年还基本上无法可依,到2010年,短短的30年时间,我们的法律体系就初步形成了。30年间许许多多法治事件:比如,连续4次修宪,将一些重要的原则,比如说依法治国的原则,遵守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修正和写入了宪法之中,再比如: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我们国家的很多原有法律得到了全方位的修改、完善,上百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得到了修改。除此之外,我们在政府层面推进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推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等等。如此之多的这种建设性的成就,在这个时间段集中的发生,极大的促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初步达到了小平同志的要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

(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发展完善 

 

第三篇: 依法治国党课讲稿道客巴巴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概述

  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依法治国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法律就是一个尺子。以法治国,用法律治理国家,法律就是一部真理。

2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3内容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五、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六、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是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项十分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具体说来,就是要使 “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全面建设”与“全面落实”是统一的。“全面建设”包含“全面落实”,“全面落实”体现“全面建设”的要求。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衡量小康社会是否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法制不健全的小康,不能说是全面发展的小康。更重要的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是小康社会得以全面、持续、顺利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整个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片刻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离开了法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只能是一句空话。可以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期性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

  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

  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

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长期性

  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1. 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完全一致。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法律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样就把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2. 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损害,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保证全国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利,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序进行。
3. 实现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体系的维系,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法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实行依法治国,就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
4. 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看,从封建专制国家,到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国家,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实现依法治国,是中国迈向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选择。
5. 实现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社会稳定、人民安定团结是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需要几代人艰苦奋斗才能实现的伟大事业,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前进的道路上也必然还有不少矛盾和困难。要保持一个稳定的局面,就必须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破坏、犯罪活动能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得到正确有效地处理。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中的绝大多数制度、体制和机制,已通过立法程序规定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表现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因此,发展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实质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归根结底是要增强治理国家的权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强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遵守力,提高国家制度体系的运行力、执行力。应当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社会分工、公平竞争和自由等价交换,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将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过分干预,依法保证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分散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治体系,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初始环节资源配置的分配正义;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实现法律的执行正义和矫正正义功能。司法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可以为市场经济改革提供一种缓和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是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深化法制改革,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进依宪治国,切实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建设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推进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军,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努力推进地方法治建设,夯实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推进法治国际合作,完善国际法治新秩序。最根本的,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和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但却见仁见智,没有共识性的最大公约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我们不宜抽象地主张公平正义,而应当通过法律和法治来表达和实现可操作的公平正义: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功能,重构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评判体系,把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纳入法治轨道。通过科学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或权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公众通过法治方式,依法维护和实现自己表现为法定权利或权益的公平正义。二要通过公平公正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分配正义。三要通过民主科学的程序法,制定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程序规则,从程序法上来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规范行为,实现程序规则上的公平正义。四要在发生矛盾纠纷等利益冲突问题时,通过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各种法治程序、法治机制来解决,实现法治的实体与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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