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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范文(精选3篇)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3篇

第1篇: 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

我市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权首度入场转让交易

--温岭市影视城部分房屋(原海天假日酒店)成功招租

1月12日下午,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内人头攒动,座无虚席,温岭市影视城部分房屋(原海天假日酒店)租赁权拍卖活动在这里举行,经过13家投标单位(个人)的多轮紧张角逐,最后以每年7030753.12元价格竞标成功,这也是我市国有企业大型经营性房产租赁权首度入场转让交易,受到了招投标各方、监督单位好评,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房屋地处市区中心位置,西接温岭老城区,北邻在建的新城区,东临城区主干道中华路,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达15835.48平方米,连同房屋一起出租的还有部分附属设施设备,租赁期限为10年,在设置保留价的基础上采用增价竞拍的方式来确定中标人,最终12号竞标人以37元/㎡价格胜出,较之以前的8元/㎡的租金翻了两番多。

该项目首度成功入场竞标交易为我市国有资产租赁权招投标提供了样板。据市审计局最近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79个行政事业单位共有可出租房屋建筑面积216863平方米,占调查房屋面积的7.09%,2009年房租收入共计3984万元,平均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仅为15.3元,远远低于此次竞标价。虽然我市在2007年出台了市政府94号令《温岭市国有产权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产权的有偿租赁应进入招投标统一平台,但由于种种原因,应进未进现象尤为突出,导致了国有资产收益减少。通过这次竞标,为今后我市质优量大的国有房屋资产的租赁收益奠定一个良好的开端。

该项目入场转让交易也标志着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领域有了一个新的业务拓展。市招投交易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成109宗国有产权交易,累计成交额4.25亿元,平均每宗资产增益率达到21.24%,在业界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传统产权交易往往是对可以直接界定的有形资产交易,而对象租赁权这样的无形的附属资产转让交易缺乏操作范例,有了这次成功招标活动后,在社会各界的认可下,今后类似这样的竞标活动,伴随着转让交易制度更加完备,进入场内交易的必将越来越多,越来越红火。

第2篇: 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

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

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除去买断工龄的特殊情况,国有企业改制工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规定,固定工与改制工工龄连续计算。具体如下所述:

原国有企业员工改制后到新单位工龄计算问题,有以下法规和行政规定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
第1条第5款:“(五)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我整理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除去买断工龄的特殊情况,国有企业改制工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规定,固定工与改制工工龄连续计算。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第3篇: 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操作流程(参考)

根据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04年11月2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审批程序(试行)》规定、2005-08-06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06-12-31开始实施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产权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基本工作程序为:制订改制方案—申报改制方案—审查改制方案—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批复改制方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文件-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资产处置方案批复—进场挂牌披露-公开征集-拍卖或招投标-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交易凭证-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工商变更登记。

一、制订改制方案

1、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方案(必须经企业内部决策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总体思路、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改制后的发展规划等内容。

2、国资局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制方案由国资局制订,也可由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其他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资本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确定的产权改制形式制订方案。

二、申报改制方案

国资局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制方案直接向国资局申报,经国资局审核后,向市政府申报。其他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申报。

三、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

企业改制方案经国资局(或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后,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为改制方案的附件报市政府审查。

针对公示期间和“两会”中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改制方案。

四、批复改制方案

市政府研究通过后,下文批复企业改制方案。

五、清产核资

1、企业改制方案批复后,向国资局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国资局按规定批复并指导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2、转让方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资局报送清产核资结果。

5、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1、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对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能由一家中介机构承担,须由两家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2、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3、审计、评估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日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七、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文件

国资局监管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直接报国资局核准;其他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局核准。国资委如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有较大异议,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查。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局审核批准,市国资局提出核销资产损失的移交意见。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劳动部门审查,企业拖欠职工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用、各种预留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国有企业涉及用地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应由审计局提出企业法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国有改制企业同金融部门协商,提出对金融债务的处置意见。

八、资产处置方案申报

国资局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界定,明确国有企业改制资产的范围对净资产进行调整、剥离,确定进行产权进场交易的底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报市政府研究通过。

九、产权处置方案批复

市政府召开市长常务会,研究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方案,确定交易产权挂牌价格。

十、进场挂牌披露

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都要将国有企业产权纳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律师事务所要对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及相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一是对出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发表意见,二是对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状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表意见,三是对资产处置程序合法、合规发表意见,四是对资产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五是对出让方是否有处置权发表意见,六是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七是结论性意见。

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有意受让者,则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如果只有一个有意受让者,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十一、公开征集

1、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该交易机构的规则办理交易手续。

2、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住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十二、拍卖或招投标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1)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程序包括: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实施,拍卖成交签署确认书等环节。

(2)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包括: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并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编制并发出投标文件,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

4、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十三、签署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十四、取得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产权受让方签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由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割手续。

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五、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十六、工商变更登记

企业依据产权交易凭证及国资部门出具的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相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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